ST宇顺: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1-01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宇顺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