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华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山西华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稳定和提升公司价值。
(二)本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合以上情况,同意《关于制定〈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有利于确保本计划顺利、规范运行。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