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9楼 邮编:3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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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电气”)的委托,作为中能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34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修改,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释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为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能发展有限公司等。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包括电气设备批发、建材批发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4题)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制权结构如下:
CHEN MANHONG(陈曼虹)系陈添旭的妹妹,CHEN MANHONG(陈曼虹)系吴昊的配偶。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添旭、CHEN MANHONG(陈曼虹)及吴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情况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能发展有限公司,其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股权比例 主营 主要
业务 产品
电气设备批发;建材批发;
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网上商
福建中能 务咨询;五金产品批发;五 水务
电气实业 金零售;日用杂货批发;日 陈添旭80% 设备 无
有限公司 用杂品零售;陶瓷、石材装 周爱贞20% 销售
饰材料零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制造业的投资;应用软件
开发;投资咨询服务(不含
证券、期货、保险);网上 自有
福建中能 商务咨询;自有商业房屋租 吴 昊50% 物业
发展有限 赁服务;物业管理;物业服 陈添旭50% 租赁、 无
公司 务;建材批发;五金产品批 管理
发;五金零售;日用杂货批
发;日用杂品零售;陶瓷、
石材装饰材料零售。
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总资产 44.62 40.39 1.99 -
营业收入 38.91 - - -
注:以上数据未经财务审计。
福建中能发展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总资产 9,493.69 7,538.32 6,561.22 478.54
营业收入 935.80 1,259.17 - -
注:以上数据未经财务审计。
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务设备销售,业务经营规模较小。福建中能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自有物业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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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能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但福建中能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从事电气设备的销售业务,其主营业务为综合水处理器、消防管件等水务设备销售,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福建中能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自有物业的租赁、管理,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与中能电气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书面承诺,主要内容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中能电气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投资于任何与中能电气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亦未为他人经营与中能电气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能电气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除中能电气及其下属企业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中能电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中能电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除中能电气及其下属企业外,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中能电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中能电气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中能电气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如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中能电气的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中能电气,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中能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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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能电气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主要相关规定如下: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2)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3)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4)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5)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承诺事项明显不可实现、承诺无法履行、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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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一二次融合智能配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等被客户通报存在不良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涉及的客户名称、产品类型、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措施、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及整改情况等。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5题)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被客户通报存在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等被客户通报存在不良行为,涉及的客户名称、产品类型、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罚措施如下:
暂停投标/中标的 限制
序 被限制 涉及的 产品及期间 被采取措施的原因 措施
号 主体 客户名称 限制期间 受限产品 是否
解除
2018.10.01 供应国网江苏公司的10kV非
福建1 - 所有品类 晶合金变压器半年内累计3次 是
中能 国网江苏 2019.09.30 抽检发现短路承受能力试验不
省电力有 合格,属较严重质量问题。
限公司 2019.01.30 2018年9月17日,供应国网
中能2 - 所有物资 江苏公司的配电箱(JP柜)产 是
电气 2020.01.29 品类 品抽检不合格,属于Ⅱ级问题。
中能电气六个月内累计出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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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Ⅱ级、1次Ⅲ级问题。
中能 2019.07.10 配网设备协 2019年4月,供应国网天津公
电气3 - 议库存综合 司低压综合配电箱产品发生一 是
国网天津 2019.09.09 配电箱 般质量问题。
市电力公 供应国网宝坻公司10千伏华
中能 司 持续至整改 低压综合配 尖园线路工程的低压综合配电
电气4 完成前 电箱 箱产品,经国家电控配电设备 是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防护
等级指标不合格。
2019年10月18日,供应国网
2019.11.25 配网设备协 吉安公司配电箱样品柜体尺寸
中能5 - 议库存综合 检测试验结论不合格,属于Ⅱ 是
电气 国网江西 2020.05.24 配电箱 级物资质量问题。中能电气6
省电力有 个月内两次出现较严重质量问
限公司 题。
2019.07.29 2019年5月31日,供应国网
中能6 - 低压屏 上饶公司配电箱柜体尺寸检查 是
电气 2019.11.28 (柜)、箱 试验不合格,判定为Ⅱ级质量
问题。
中能 国网山东 2019.11.06 供应国网山东济南公司低压开
电气7 省电力公 - 低压开关柜 关柜抽检发现较严重质量问 是
司 2020.03.05 题。
国网湖北 2020.06.29 配网设备协 2019年12月,供应国网十堰、
中能8 省电力有 - 议库存电能 荆州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箱在抽 是
电气 限公司 2020.08.29 计量箱 检中发现存在防护等级不合格
等问题,属于较严重质量问题。
(二)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
1.上述处罚措施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供应商采取的日常管理考核措施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供应商在招投标、签约履约、产品运行等阶段的行为进行管理考核,形成了严格细致的供应商日常管理评分细则,供应商在投标或履约过程中若有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则会根据行为类型和性质,对供应商直接处以暂停中标资格或列入黑名单等相应的限制措施。因此,对供应商暂停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已经成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的手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互联网信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会定期在其供应商管理平台网站公布对投标供应商的考评情况和采取限制措施的情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况,行业内多家公司均因在投标或履约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被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通报予以一定期限的暂停投标或中标资格的限制措施的情况。
2.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为上述客户进行了维修、换货或退货,上述不良行为所涉合同均已履行完毕。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不存在诉讼或纠纷,发行人未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3.上述处罚措施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处罚单位均为国家电网下属各省级子公司,处罚措施的范围主要限于发行人部分品类的产品,上述处罚措施不影响发行人参与处罚单位之外国家电网下属省级子公司的招标,不影响发行人受限范围之外其他品类的产品参与处罚单位的招标,亦不影响发行人已中标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处罚措施均已解除,发行人已恢复上述客户招标采购的中标资格。
(三)发行人整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被客户通报存在不良行为后,发行人积极分析问题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就相关产品,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查找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和环节,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加强过程管理,优化产品设计方案,提高技术参数,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销售、服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强化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改进营销和售后服务机制,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尽快满足客户整改要求,确保不影响限制期满后的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等被客户通报存在不良行为的情况已经得到有效整改,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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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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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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