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及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稿)及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具备可操作性,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我们同意上述方案及预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洪祖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原认购对象洪祖星不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公司与洪祖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洪祖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已被本议案修改,我们同意将原议案涉及与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涉及与洪祖星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签订终止协议的相关内容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青 张信任 范学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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