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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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37119894)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7月至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鸿翥”)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观峰”)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委托上海观峰提供代加工服务,实际发生额为50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4%。上海观峰与你公司同受杨鑫控制,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直到2020年4月3日和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7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与上海观峰签订《购销合同》,向上海观峰销售电子元件等产品,合同金额为898.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3%。公司未审议和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9,31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73%。你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
    
    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已将上述函件内容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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