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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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因赛集团、公司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本次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5号业务指南》 指《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
    
    励》。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李彩霞、钟成龙。
    
    元 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
    
    均同。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因赛集团的委托,作为因赛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彩霞、钟成龙律师为因赛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因赛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5号业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因赛集团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因赛集团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因赛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因赛集团成立于2002年9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4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19号)同意,其股票于2019年6月6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因赛集团”,证券代码为“300781”。
    
    因赛集团现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41878187Q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王建朝,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6001房(部位:自编05-06单元)(仅限办公),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司礼仪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广告业;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核查,因赛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215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因赛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2021年1月29日,因赛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共十五章,分别为“释义”、“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及“附则”,其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第5号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含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根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9%。其中,首次授予100.8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25.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 占公司总股本
    
                                               (万股)        比例         的比例
       1     谭琳        董事、副总经理            1.00         0.79%         0.01%
       2    刘颖昭       董事、副总经理            1.00         0.79%         0.01%
       3     吴宣             董事                 1.00         0.79%         0.01%
       4     张曲         执行创意总监             1.00         0.79%         0.01%
       5     钟娇             董事                 1.80         1.43%         0.02%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95.00        75.40%         1.12%
                     (91人)
                    预留部分                       25.20        20.00%         0.30%
                      合计                        126.00       100.00%         1.49%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      33%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      33%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      34%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出,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一致。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4、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限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公司股票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设置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8.4.6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30.00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授予价格,但不得低于30.00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30.00元/股,约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1.30%,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46元的50%,为每股14.73元;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08元的50%,为每股21.04元。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目标A1             考核目标A2             考核目标A3
       第一个    2021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2021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2021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归属期         7,000万元              6,300万元              5,600万元
       第二个   2021-2022年两年的累计  2021-2022年两年的累计  2021-2022年两年的累计
       归属期    净利润值不低于16,700   净利润值不低于15,030   净利润值不低于13,360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三个   2021-2023年三年的累计  2021-2023年三年的累计  2021-2023年三年的累计
       归属期    净利润值不低于30,210   净利润值不低于27,189   净利润值不低于24,168
                         万元                   万元                   万元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A1             考核指标A2             考核指标A3
      第一个     2022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2022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2022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归属期          9,700万元              8,730万元              7,760万元
      第二个    2022-2023年两年的累计  2022-2023年两年的累计  2022-2023年两年的累计
      归属期     净利润值不低于23,210   净利润值不低于20,889   净利润值不低于18,568
                         万元                   万元                   万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1                   100%
                                          A2≤A<A1                  90%
            净利润实际值(A)
                                          A3≤A<A2                  80%
                                            A<A3                    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只有满足相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之下,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达到归属条件,具体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3、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归属条件和业绩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如下:
    
    1、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第十二章就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十三章就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5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2021年1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5、公司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3、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7、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0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股票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8、其他根据《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履行的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和《第5号业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关于核实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五)公司监事会将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名单进行核实,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需经监事会核实。
    
    (六)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后最终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因赛集团已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赛集团承诺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并将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因赛集团已就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因赛集团尚须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会采取任何形式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且已承诺不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须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董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程序将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根据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1月29日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经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谭琳、刘颖昭、吴宣、钟娇作为激励对象,与上述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回避表决的执行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5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钟成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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