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陈静女士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静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调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贴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批准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份认购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 沈文忠 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1年1月3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