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隆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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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尚未最终确定。根据公司和标的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本次交易资产的初步作价情况,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相关财务指标占交易前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期末财务指标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与预估交易金额孰高            158,000.00         147,993.01           106.76%
      资产净额与预估交易金额孰高            158,000.00         128,287.79           123.16%
               营业收入                     584,348.12          30,107.24          1940.89%
    
    
    注:因本次交易的最终作价尚未确定,上表中的预估交易金额选取交易双方初步达成的交易作价下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张维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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