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发行对象中黄永军先生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关联方,黄永军先生认购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且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拟与中移资本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了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并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上述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7、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高效的办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程贤权 丁芸 范贵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