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经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
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廖森林 曹 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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