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建设: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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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总裁负责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和赞助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以上时,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和赞助金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以上时,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六)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1%。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金额较大的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
    
    (二)根据总裁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和赞助情况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对象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执行的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 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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