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新坐标科技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新坐标”)的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 2,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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