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8、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的 67名激励对象中,除1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余6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6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559,2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署:
顾 健 李志强 孙 英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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