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66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559,250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马石泓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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