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75号
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9月16日减持上市公司1,975,400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下降至4.73%。你公司在减持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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