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中预计新增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
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且不会影响公司
独立性,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增加2020年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业绩、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业绩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已达到考核目标,除已离职员工,其余156名股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达标,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归属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人员合计156名,可归属数量合计123.849万股,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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