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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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
    
    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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