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联瑞新材向全资子公司联瑞新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东莞证券关于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核查情况和意见具体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借款对象:联瑞新材(连云港)有限公司
2、借款方式及金额: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分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财务资助
3、借款期限:每期借款期限为一年
4、借款年利率:参考市场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以实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准
5、借款用途:用于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6、财务资助额度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联瑞新材(连云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晓冬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年7月22日
住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
合楼426-37号
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密封用填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增材制造;非金属矿物材料
成型机械制造;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特种陶瓷制品制造;合成材料
经营范围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磁性材料生产;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除尘
技术装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9月30日,总资产24,998,476.15元、净资产24,998,476.15
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523.85元(未经审计)
股东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三、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
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保障其电子级新型功能性材料项目的如期投产。该笔借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财务资助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将严格监督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期收回。
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分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财务资助,以借款的方式提供。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实施借款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此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因此,我们认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分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财务资助,以借款的方式提供,每期借款期限为一年。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保障其电子级新型功能性材料项目的如期投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保障其电子级新型功能性材料项目的如期投产,本次资助是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而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公司通过加强财务管控,保障资金安全。本议案涉及表决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系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保障其电子级新型功能性材料项目的如期投
产。该笔借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资金占用费按市场利率执行,定价公允。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
围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上述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保荐机构对联瑞新材此次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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