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5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5
五、发行人的设立..................................................................................................12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12
七、发起人和股东................................................................................................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4
九、发行人的业务..................................................................................................14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4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2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1
第二部分 签署页.......................................................................................................3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聘任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0年4月26日为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申报时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0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对发行人进行了审计,本所律师相应就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内”)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或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架构如下:
董宇 熊友辉
5.00% 95.00% 52.35% 59.72% 54.43%
佑辉科技 智感科技 武汉聚优 武汉盖森 丝清源科技 南京沃土 范崇东 镇江沃土 喻刚
60.00% 13.33% 4.11% 1.50% 13.33% 2.67% 2.38% 2.10% 0.58%
四方光电
100.00% 100.00% 51.00%
湖北锐意 嘉善四方 广东风信
(二)发行人基本概况和股权架构
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决议经营范围中增加“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内容,即经营范围调整为: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已于2020年9月14日完成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工商登记并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其他基本法律状况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4月3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议案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包括了《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的必要事项;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之内,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新的授权,亦未撤销或更改原已作出的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批准和授权处于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发生变化,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天职业字天职业字[2020]34086-1 号《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最近三年一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纳税申报文件等文件,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867,539.98元、11,047,902.71元、64,949,560.21元、23,346,592.97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的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天职业字[2020]34086-1号《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发行人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四方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四方有限成立于2003年5月22日,发行人系由四方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内控制度,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高管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工作制度》,并依据上述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和天职业字天职业字[2020]34086-1号《内控鉴证报告》,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报告的可靠性。天职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天职业字[2020]34086-1号《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独立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专利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商标档案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查询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记录、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与承诺,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对发行人诉讼信息的查询记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担保、诉讼、仲裁情况。
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气体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从事的气体传感器业务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发行人从事的气体分析仪器业务属于“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C40);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从事的气体传感器业务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行业代码:C3983),发行人从事的气体分析仪器业务中烟气、尾气分析仪器属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行业代码:C4021),煤气、沼气分析仪器属于“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行业代码:C4011),气体流量计及超声波燃气表属于“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行业代码:C4016)。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存在包括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等方面在内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八、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和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发行人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本所律师已在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中详细说明了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5,25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目前的股份总数为5,250万股,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75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达到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之分析报告》,海通证券参考可比上市公司近三年市盈率平均水平,预计四方光电发行后市盈率为40-43倍,预计发行人上市后的预计市值为22.80亿元至24.51亿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047,902.71 元、64,949,560.21 元、23,346,592.9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6,954,760.08元、57,076,069.38元、24,898,015.46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的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度的有关规定,除尚需按照《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3条的规定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并签署上市协议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按照其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531人,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494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37人:其中22人自行选择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2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3人原单位或者已在流动窗口购买6月社保。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531人,办理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517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14人:其中12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2人因公积金转移手续尚未完成导致未缴纳。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为14人,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比例为4.07%,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锐意、广东风信、嘉善四方均无劳务派遣用工。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取得了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证明,确认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7月14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无违规证明》,确认发行人及湖北锐意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无欠费;此期间分局劳动监督稽查科未接到关于发行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2020年7月16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局出具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及湖北锐意于2011年11月开立公积金账户,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接到单位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事宜。
2020年7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证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广东风信在东莞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2020年7月24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广东风信于2019年1月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公司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有效,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行人所有的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或任何第三人权利。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原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许可及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并新增两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计量器名称 型号 证书编号 证书持有人/ 发证日期
权利人
1 透射式烟度计 Gasboard-6000 20C008-42 湖北锐意 2020.07.23
Gasboard-3000U
2 烟气分析仪 V-L3、 20C015-42 湖北锐意 2020.08.25
Gasboard-3000U
V-L
(二)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2020年9月,发行人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由“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8%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元素科技住所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21幢5层2号01室”变更为“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57号1号楼一层101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其他变化。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6、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7、除上述关联方外,前述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前述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除湖北锐意向大山精密采购FID取样探头隔热块支付采购款 884.96 元,日常经营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股份支付费用合计167.85万元外,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已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房产、土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房产、土地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商标未发生变化,专利情况变化如下:
1、新增5项境内授权专利序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申请日 取得 他项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ZL2013103 一种提高二氧化钛 发明 受让
1 四方光电 86692.3 光激发气敏性能的 权利 2013.08.30 取得 无
方法及装置
ZL2015108 通过程序降温提高 发明 受让
2 四方光电 97491.9 金属氧化物传感器 专利 2015.12.07 取得 无
气体敏感度的方法
ZL2017105 一种可测量多种颗 发明 自主
3 四方光电 71323.X 粒物质量浓度的方 专利 2017.07.13 研发 无
法和系统
4 四方光电 ZL2019106 一种颗粒物浓度测 发明 2019.07.19 自主 无
56989.4 量方法及装置 专利 研发
5 湖北锐意 ZL2019215 超声波测量气室及 实用 2019.09.20 自主 无
81939.6 超声波气体流量计 新型 研发
上述序号1、2专利受让背景和基本情况为:
2019年9月,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发行人委托华中科技大学研究开发空气质量传感器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双方约定华中科技大学将与项目相关的三项专利转让给发行人,其中包括了序号1、2专利。2020年3月,双方就上述事项办理了技术合同信息登记。
2020年5月,华中科技大学在官网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公示[2020]年7号——气体传感》,公示显示华中科技大学已委托武汉中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9.34万元。经全体发明人同意,并与四方光电协商,双方同意该成果以协议定价30万元转让,公示期15日。
2020年7月,双方办理完成了上述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2020年8月,发行人已向华中科技大学支付上述专利转让款30万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受让专利技术可运用于MOX气体传感器产品,该产品目前尚未量产。同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受让专利不存在纠纷。
2、《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专利他项权利发生变化:
(1)三项专利质押予以解除,具体专利信息如下: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申请日 取得 他项
类型 方式 权利
1 四方光电 ZL2011104 一种用于测量煤气 发明 2011.12.22 自主 无
35862.3 成分和热值的方法 专利 研发
ZL2012105 一种高精度微流红 发明 自主
2 四方光电 30268.7 外气体传感器及其 专利 2012.12.10 研发 无
测量方法
ZL2015100 一种激光粉尘传感 发明 自主
3 四方光电 53394.1 器的粉尘浓度测量 专利 2015.01.30 研发 无
方法
(2)新增三项专利质押,具体专利信息如下:序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申请日 取得 他项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1 四方光电 ZL2016101 一种空气中悬浮颗 发明 2016.02.24 自主
00918.2 粒物检测装置及检 专利 研发
测、预警方法 质押
2 四方光电 ZL2016103 一种可穿戴粉尘检 发明 2016.05.27 自主
64007.0 测装置及方法 专利 研发 质押
ZL2016102 一种基于超声波检 发明 自主
3 湖北锐意 89221.4 测技术的气体流量 专利 2016.05.04 研发 质押
检测方法
3、新增1项软件著作权序 著作 登记号 软件著作权名称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取得 他项
号 权人 方式 权利
1 湖北 2020SR0993 锐意汽车排气流量 2019.09.15 2019.10.25 原始 无
锐意 768 分析仪软件V1.0 取得
除上述事项外,期间内,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无其他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三)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1,419.79万元。
(四)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明确,且已申请办理或办理完成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的抵押担保情况变化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2018年8月31日,湖北锐意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HT0127303010220180831001-01的《抵押合同》,湖北锐意以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4 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3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1号房屋所有权及武新国用2011第004号土地使用权为四方光电自2018年9月3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与抵押权人形成的1600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项主合同于2020年6月前已履行完毕,对应的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4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3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1号房屋所有权已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抵押。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2018年6月5日,四方有限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HT0127303010220180605002-01《权利质押合同》,四方有限以其持有的三项专利(一种用于测量煤气成分和热值的方法、一种高精度微流红外气体传感器及其测量方法、一种激光粉尘传感器的粉尘浓度测量方法)为四方光电自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与质权人形成的1100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因主合同履行完毕,相应的三项专利质押已于2020年6月解除。
2020年6月22日,湖北锐意就上述房屋所有权为新的主债权合同担保事项办理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具体信息为:2020年6月18日,湖北锐意与武汉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光 谷 分 行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HT0127303010220200618003-01 的《抵押合同》,湖北锐意以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4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3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8831号房屋所有权及武新国用2011第004号土地使用权为四方光电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与抵押权人形成的1800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6月18日,四方光电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HT0127303010220200618002-01《权利质押合同》,四方光电以其持有的两项专利(一种空气中悬浮颗粒物检测装置及检测、预警方法;一种可穿戴粉尘检测装置及方法)为自身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与质权人形成的1,200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20年6月18日,湖北锐意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HT0127303010220200618001-01《权利质押合同》,湖北锐意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一种基于超声波检测技术的气体流量检测方法)为自身2020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与质权人形成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系因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身融资而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六)发行人房产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房产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新增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形式 合作期限 销售产品
1 湖北锐意 重庆云网科技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尾气分析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
2 湖北锐意 河南万国科技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尾气分析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
期间内,其他重要客户的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形式 合作期限 销售产品
1 湖北锐意 浙江浙大鸣泉 框架协议 2020.08.27-2021.08.26 尾气分析仪器
科技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新增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采购主体 供应商 形式 合作期限 采购产品
1 四方光电 深圳市华富洋供 框架协议 2020.04.14-2022.04.14 风扇、机械类、
应链有限公司 电子料
2 四方光电 厦门鸿伟泰工贸 框架合同 2020.01.01-2022.12.31 机械类
有限公司
3、借款合同
期间内,《律师工作报告》原披露的发行人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1,100万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已按时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三项专利权质押已登记注销;此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借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 出借人 借款用途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武汉农村 自首笔流动资金贷 湖北锐意以厂房A、厂
四方 商业银行 采购原材 款的实际提款日起 房B、附楼房屋所有权
1 光电 股份有限 料,支付 1,800 算24个月,目前尚 进行抵押,同时提供连
公司光谷 劳务费 未实际提款 带责任保证
分行
武汉农村 湖北锐意已其持有的
湖北 商业银行 采购原材 2020.06.18- 一项专利权质押;四方
2 锐意 股份有限 料,支付 1,000 2022.06.17 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
公司光谷 劳务费 证
分行
武汉农村 四方光电以其持有的
四方 商业银行 采购原材 2020.06.24- 两项专利权质押;湖北
3 光电 股份有限 料,支付 1,200 2022.06.17 锐意提供连带责任保
公司光谷 劳务费 证
分行
汉口银行 湖北锐意以研发楼、办
4 四方 股份有限 支付货款 1,000 2020.06.24- 公楼房屋所有权提供
光电 公司光谷 2021.06.24 最高额抵押,并提供最
分行 高额保证担保
汉口银行 湖北锐意以研发楼、办
5 四方 股份有限 支付货款 500 2020.08.31- 公楼房屋所有权提供
光电 公司光谷 2021.08.31 最高额抵押,并提供最
分行 高额保证担保
4、授信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合同未发生变化。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期间内,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主体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章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收款金额为516,056.23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2020年06月30日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期
总额的比例(%)末余额
应收出口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 138,169.07 1年以内 26.77 6,908.45
肖进华 员工备用金 71,992.31 1年以内 13.95 3,599.62
东莞市兔子实 押金、保证金 66,900.001至2年(含 12.96 13,380.00
业有限公司 2年)
青岛海尔零部 2至3年(含
件采购有限公 押金、保证金 60,000.00 3年) 11.63 30,000.00
司
熊安斌 员工备用金 29,002.00 1年以内 5.62 1,450.10
合计 366,063.38 - 70.93 55,338.17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付款金额为932,460.31元,按款项性质列示如下:
款项性质 2020年6月30日 账龄
往来款 362,897.21 一年以内
押金、保证金 392,415.53 一年以内
款项性质 2020年6月30日 账龄
员工报销款 153,542.81 一年以内
代扣代缴社保 4,137.00 一年以内
其他 19,467.76 一年以内
合计 932,460.31 -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新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最近三年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因业务发展需要,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决议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第I类、第II类、第III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内容,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 “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I类、第II类、第III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已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通过。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会议 4次、监事会会议1次。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后确认,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的决议与会议记录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未对董事会作出授权事项。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现任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4086-4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2017年11月28日,发行人取得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于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2000708),有效期三年(2017年至2020年)。2020年8月,发行人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因此,期间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重新认定中,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税收优惠暂未发生变化。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和天职业字[2020]34086-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期间内发行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的政府补助、资助、奖励主要如下:
序 受补助单位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1 四方光电、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3,334,326.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湖北锐意 即退补贴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 四方光电 上市分阶段报辅奖励 500,000.00 《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
的通知》(武金文[2019]22号)
《省科技厅关于2019年湖北省研发费用后
3 湖北锐意 2019年湖北省研发费 500,000.00 补助企业的公示》、《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
用后补助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6号)
2019年省级企业研发 《关于2019年省级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和
4 湖北锐意 投入补贴 250,000.00 2018年市级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区级配套的
公示》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印发 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82号)、《湖
四方光电、 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
5 湖北锐意、 稳定岗位补贴 215,023.31 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广东风信 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做好2019
年度500人(含)以下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
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
函[2015]1812号)
省级科技研究与开发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科技研究
6 四方光电 资金 170,000.00 与开发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后补助)的
通知》(武财产(2019)885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省产业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拟支持项目公示》《湖北
省发展改委关于下达2018省产业创新能建
设专项项投资计划的通知》《湖北省发展改
7 四方光电 2018年湖北省产业创 97,880.40 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产
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 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的通知》(鄂发改
办高技[2018]18号)《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
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组织申报2018
年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武发
改高技[2018]104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关于
2018年工业投资和技 做好武汉市2018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
8 四方光电 术改造专项资金 62,186.28 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关于东湖高新区2018年
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等项的公示》
9 四方光电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26,000.00 《关于2019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拟
(外贸展会项目) 支持项目公示的公告》
《关于印发 省院合作专项东湖高 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新
10 四方光电 新区财政项目经费 10,504.32 管〔2012〕120号)《关于下达省院合作专
项东湖高新区财政项目经费的通知》(科鄂
育字〔2017〕11号)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2020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证明》,确认,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暂无发行人违章记录。
2020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纳税证明》,确认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暂无湖北锐意违章记录。
2020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广东风信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变化如下:
2020年8月1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东环建[2020]9436号《关于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年加工微型电机240万件项目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期间未受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意见,同意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hbj.wuhan.gov.cn/)、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 站 ( https://credit.wuhan.gov.cn/ ) 、 东 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dgepb.dg.gov.cn/ ) 、 信 用 中 国 ( 广 东 东 莞 ) 网 站(http://credit.dg.gov.cn/zygx_dgxy/)公开披露的处罚与环保核查信息,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没有受到环保投诉,也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原因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有关情况。
发行人持有的TüV SüD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证部核发的IATF 16949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已于2020年8月30日到期;2020年6月24日发行人取得了T?V S?D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核发的《证书》,认证对象为Laser Particle SensorModule,证书编号为SG PSB-OF-05548。
广东风信持有上海赛瑞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GB/T 19001:2016 idt 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7月4日,目前有效期已续期至2021年7月4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本所律师查询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gsj.wuhan.gov.cn/index_page.html)、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dgamr.dg.gov.cn/)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确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方面的原因受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7月14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及湖北锐意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20年2月2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暂未发现广东风信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期间内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期间内,发行人未新增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期间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报告期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及行贿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曾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向原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屈锋提供过资金12万元。屈锋后因收受多人财物而被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书》((2014)绵刑初字第29号),认定屈锋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他人贿赂699.50万元及其他财物,其中包含收受熊友辉提供资金12万元。该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熊友辉在屈锋受贿案件调查期间积极协助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因此,熊友辉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小;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熊友辉前述事项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熊友辉涉嫌行贿的行为发生于2010年3月和2011年2月,按照法定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所对应的十年刑事追诉期限,该行为的刑事追诉期限应截止于2021年2月。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日,熊友辉涉嫌行贿事项已接近法定追诉时效上限。综合熊友辉涉嫌行贿情节轻微以及该案判决距今已接近六年时间且追诉期限即将届满的事实,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因上述涉嫌行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
此外,熊友辉向屈锋提供现金的行为,事先未经发行人内部合议与审批流程,且熊友辉当时作为发行人持股70%的控股股东,其给予屈锋现金实质是为了其个人利益,该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的个人行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下的单位行贿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屈锋受贿案件的办案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函》、熊友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发行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熊友辉及发行人目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第二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颜华荣 黄 芳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