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本次补选的董事候选人黄淮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黄淮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候选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黄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29.79元/股。
三、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以29.79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2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明 陈彬
何祚文
2020年12月2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