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11日,并以38.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53.6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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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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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慧 王涌天 李青原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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