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
事宜,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
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
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
信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
信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及传播。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
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
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登记人等。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
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涉及的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情况如实、完整地进行登记备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
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
充完整)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法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三)证券法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
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告
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
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
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统 所在单位/ 与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公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一社会信用代码 部门/职务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开时间
名称 /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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