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尔”“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吉贝尔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股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吉贝尔签订《保荐协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吉贝尔业务情况,对吉贝尔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吉贝尔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上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违法违规情况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自发现或应
5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吉贝尔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贝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督促吉贝尔依照相关规定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并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吉贝尔的内控制度的设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吉
8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贝尔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保荐机构督促吉贝尔建立健全信息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审阅吉贝尔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保荐机构对吉贝尔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吉贝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该等事项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吉贝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13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向上海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14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吉贝尔未发生前述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16 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 吉贝尔不存在前述情形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0年半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或需整改的情形。
三、重大风险事项
2020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半年度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元) 243,071,635.30 256,017,118.35 -5.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499,584.95 48,545,138.90 -6.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45,074,689.47 46,774,350.25 -3.63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117,505.78 41,954,961.74 2.77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半年度末 上年度末 增减变动幅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530,130,859.77 463,742,813.63 229.95
总资产 1,653,416,624.42 595,620,862.93 177.60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半年度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1 0.35 -11.4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1 0.35 -11.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30 0.33 -9.09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93 12.94 减少6.0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6.86 12.47 减少5.61个百分点
均净资产收益率(%)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6.73 4.23 增加2.50个百分点
(%)
2020年半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资产同比增加229.95%、177.60%,主要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从而导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分别减少6.01、5.61个百分点。除
此之外,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大变动。
公司2020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变动具备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以升白药物利可君片、复方抗高血压一类新药尼群洛尔片等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多元产品系列,并正致力于治疗抑郁症、肿瘤、胃病等疾病的创新型药物的研发,以解决广大患者的临床用药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产品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优势、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构成公司核心竞争力。
2020年1-6月,公司继续推进现有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在研产品的研发进度,持续保持原有竞争优势,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1、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公司以技术研发为核心,为维持产品及技术优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半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为1,636.2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0.97%;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6.73%,与去年同期增加2.50个百分点。
2、研发进展
2020年1-6月,公司在研项目正有序开展中。其中:
(1)抗抑郁化药一类新药——沃替西汀衍生物(JJH201501)Ⅱ期临床试验正有
序推进,在确定临床试验方案并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登记的基础
上,已完成临床研究中心的筛选,获得多个临床研究中心伦理批件并启动临床试验,
至2020年6月末,已完成首例受试者筛选入组,现正在有序增加入组受试者。2020
年1-6月,公司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已完成用于Ⅱ期临床试验用的
制剂生产,并完成多批次原料药生产,质量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化合物专利已
在中国和美国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10244856.3和US9896423B2),2020年
6月29日,欧洲专利局下发了该化合物专利的“授权意向通知书”(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
(2)抗肿瘤药——多西他赛衍生物(JJH201601)的临床前研究工作已完成原料
的中试放大研究,正在进行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订以及制剂处方工艺优化研究;筛
选并确定了多家研究机构按照新药申报要求进行药理毒理研究,并正申请该化合物
的美国和欧洲专利。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684,871.41元,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人民币327,881,942.3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募集资金总额 1,107,161,626.00
减:发行有关费用 86,273,164.81
募集资金净额 1,020,888,461.19
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 3,684,871.41
银行手续费 1,086.00减:购买理财产品 690,000,000.00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利息净收入 679,438.52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实际余额 327,881,942.30
注1: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理财产品结余为69,000.00万元。
注2: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35,663,208.01元,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327,881,942.30元的差异金额为7,781,265.71元,系前期已由自有资金已支付但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以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构成。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身份 持股情况
直接持有24,606,200股股票;
通过中天投资间接持有19,008,000股股票;
1 耿仲毅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通过汇瑞投资间接持有27,200,000股股票;
总经理 通过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2,673,540
股股票
2 中天投资 控股股东 直接持有54,400,000股股票
序号 名称 身份 持股情况
3 胡涛 董事 直接持有17,680,000股股票
通过中天投资间接持有3,904,000股股票;
通过汇祥投资间接持有1,044,480股股票;
4 俞新君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通过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200,000
股股票
通过中天投资间接持有3,104,000股股票;
5 倪茂云 董事 通过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400,000
股股票
通过中天投资间接持有2,880,000股股票;
6 童隆生 监事会主席 通过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200,000
股股票
通过中天投资间接持有3,200,000股股票;
7 韩崇应 监事 通过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200,000
股股票
8 王正 职工代表监事 通过汇祥投资间接持有122,400股股票
通过中天投资间接持有3,200,000股股票;
9吴莹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通售过1号国集金合证资券产吉管贝理尔计高划管间参接与持科有创板20战0,0略00配
股股票
通过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10 赵锁富 财务总监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200,000
股股票
通过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11 翟建中 董事会秘书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200,000
股股票
截至2020年6月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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