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69,0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春艳 鲁瑾 杨东涛
2020年12月1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