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8 证券简称:赛科希德 公告编号:2020-011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59号),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412,000 股,发行价格为50.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774.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2,426.9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容诚验字2020100Z0058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46,380.13万元人民币至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诺希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希德医疗科技”)血栓与止血产品生产及研发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作为无息借款,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赛诺希德医疗科技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北京赛诺希德 血栓与止血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医疗科技有限 生产及研发一体 有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50188370000002503
公司 化项目 村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赛诺希德医疗科技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北京赛诺希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之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188370000002503,截至2020年11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2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1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良润(身份证号:350102198302251513)、徐石晏(身份证号:220403198202273911)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邮箱:GI_SKD@cicc.com.cn)。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特此公告。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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