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浙海德曼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8号)核准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3.13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72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530.8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194.6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60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备案文号 环评批复
额(万元) 金额(万元) 文号
高端数控机床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玉环建
1 扩能建设项目 25,866.00 25,866.00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9〕
2018-331021-34-03-084209-000) 25号
高端数控机床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玉环建
2 研发中心建设 3,247.00 3,247.00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9〕
项目 2018-331021-34-03-097410-000) 24号
补充流动资金
3 及偿还银行 3,000.00 3,000.00 - -
贷款
合计 32,113.00 32,113.00 - -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所需资金总额,超过部分用于补充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等其他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截至2020年9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344.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的比例
建设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高端数控机床扩 25,866.00 9,005.68 - 9,005.68 34.82%
能建设项目
高端数控机床研 3,247.00 339.24 - 339.24 10.45%
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29,113.00 9,344.92 - 9,344.92 32.10%
截至2020年9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41.4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1.46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604号)。
五、程序履行情况
2020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十五次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586.3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586.3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586.3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604号),会计师认为:浙海德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海德曼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浙海德曼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浙海德曼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莉 叶云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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