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赵盛宇、高菁、张松岭、周宇超、李营、钱智龙的履历,基于对该些人员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未发现该些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且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赵盛宇为先生公司总经理;聘任张松岭先生、周宇超先生、李营女士、钱智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高菁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钱智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进行增资,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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