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大华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振兴 彭晓洁
傅穹 张丽娜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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