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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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2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0)。
    
    4、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年12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2)。
    
    6、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部分对象由448人调整为444人,前述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385万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08.20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部分对象由448人调整为444人,前述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385万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08.20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部分对象由448人调整为444人,前述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385万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08.20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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