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亿华通 股票代码:688339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INOHYTEC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
C座七层C7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特别提示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通”、“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公开发行17,630,523股,发行后总股本70,5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5,298,19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7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价格不适用市盈率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20年7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45倍,由于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本次发行价格76.65元/股,不适用市盈率标准,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上市时未盈利的风险
受到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影响,发行人2019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10.99万元,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75.17万元,发行人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79.48%,经营业绩由盈转亏,属于上市时未盈利企业,预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短期内无法现金分红,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处于产业化初期导致的技术、市场和供应链风险
1、因技术升级导致的产品迭代风险
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的各项性能参数,包括能量效率、功率密度、低温启动性能以及关键材料和部件的成本降低和耐久性提升,均是燃料电池系统大规模商业化的必备基础。随着近年来燃料电池领域的新进入者快速增加,各大主机厂和系统生产企业不断加大对燃料电池领域的资源投入,发行人能否继续维持较高的技术壁垒、能否持续对新一代产品的研发提前布局和规划,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发行人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技术水平与国际领先企业同类产品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鉴于部分国际领先燃料电池企业目前正在积极开拓中国市场,发行人技术进步能否紧跟或超越国际领先企业,维持或提升其现有竞争力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发行人存在因技术升级而导致的产品迭代风险,可能无法持续保持技术领先优势。
2、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初期市场开拓风险
氢燃料电池汽车目前处于产业化的初期阶段。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中国氢燃料电池汽车销量分别为1,272辆、1,527辆和2,737辆,而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达到77.7万辆、125.6万辆和120.6万辆,总体而言氢燃料电池汽车在新能源汽车中的渗透率仍然较低,其产业化进程明显滞后于纯电动汽车。
当前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受到关键技术不成熟、燃料电池成本较高以及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多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加氢站存在建设成本高、氢气成本高、补贴支持政策滞后以及审批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情况,导致我国加氢站建设推广进度较慢且现阶段多数加氢站处于亏损状态,进而导致现阶段终端用户实际用氢成本较高。燃料电池技术路线的发展情况与锂电池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上述内外部不利因素均可能影响行业的发展进程,存在市场开拓与推广不及预期的风险。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我国政策及市场的共同推动下,各方力量纷纷在燃料电池产业链内加快布局,并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和市场推广力度。头部整车企业不断加快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研发投入和市场推广,部分传统发动机或电机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授权、合资及战略合作、股权投资等方式不断推进和国际领先燃料电池企业的合作,一些新兴发动机系统及电堆厂商也不断在研发、市场和产业链合作等方面发力,发行人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如果发行人在未来不能及时响应燃料电池汽车市场的变化,无法进一步提升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客户服务和市场拓展方面的竞争能力,将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
4、部分关键原材料依赖进口的风险
报告期内,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国内市场供应链基础较为薄弱,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零部件供应体系,发行人燃料电池发动机的部分关键材料和部件主要采用进口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进口部件或材料为电堆、膜电极等,具体进口采购金额及占同类型原材料采购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电堆 2,934.00 16.39% 5,789.46 48.62% 6,757.39 77.09%
膜电极 3,232.55 45.86% 2,145.10 74.62% 11.78 3.07%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公司神力科技实现电堆国产化,进口占比不断下降。
当前国内企业仍需要攻克基础材料、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难关,尤其是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产业化。关键部件国产化及其供应链预计在短时期内可能无法取得根本性的改善,如果主要部件出现供应短缺、质量瑕疵或产业化不及预期等问题,将可能导致发行人的部分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产品一致性和可靠性不足以及长期依赖进口等,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三)燃料电池汽车上下游依赖产业政策和补贴政策的风险
1、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补贴政策风险
2019年3月,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通知》强调:“本通知从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
2020年4月,四部委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 号),提出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的销售,现阶段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高度依赖于补贴政策的支持。近期财政部等部门对现行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政策做出调整,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如果发行人现有布局的氢能重点城市未能入选示范城市,或发行人未来在其他示范城市的业务推广不及预期,以及相关奖励标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将会对发行人的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下游整车厂受国家产业政策、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的影响较大,进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下游主要客户为国内知名商用车企业,下游客户新能源商用车板块受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政策的影响较大,进而发行人生产经营亦会受到较大影响。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4.2万辆和120.6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3%和4.0%。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持续退坡,新能源汽车销量在上半年过渡期内冲高后大幅下降,下游市场在短期内受到补贴政策变化所产生的价格冲击影响。同时,行业内多家车企出现经营困难,如果下游行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亦会影响到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对下游整车厂商的销售量、利润空间以及营运资金情况具有较大影响,从而传导至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上游零部件厂商,提示投资者关注下游整车厂受国家产业政策、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的影响较大,进而对发行人燃料电池发动机销售及回款等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
(四)终端客户开发模式、可持续性及集中度风险
1、协同开发终端客户的业务模式风险
整车厂商负责主导燃料电池汽车下游市场的开发,由于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作为动力总成核心部件,对燃料电池汽车是否具备成熟、可靠的性能表现具有重要影响,由此发行人在产业化初期将协同参与对终端市场的开发,这与传统零部件企业的业务模式和所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
具体而言,发行人协同各大整车厂商,通过产品展示、技术验证、考察交流以及行业论坛等多种渠道向市场反馈。同时,在产业化初期,燃料电池汽车下游市场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征,优选政府支持力度较强、氢源富集、氢燃料电池产业集聚以及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因此,发行人通过拓展北京、张家口、上海、郑州、成都、苏州等氢能重点城市,与区域市场领先厂商建立合作。
在该等业务模式下,与传统汽车零部件企业不同,发行人的产品应用存在终端市场开拓不足的风险。现阶段,发行人主要终端客户张家口公交公司、水木通达、光荣出行采购车辆均搭载发行人发动机产品,发行人未来能否持续开拓终端客户、能否建立较高的市场满意度、终端客户能否持续应用发行人产品,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2、燃料电池汽车下游终端客户成立时间短、终端车辆运营里程低等持续性风险
在产业化的初期阶段,燃料电池汽车产销规模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燃料电池汽车下游运营也因此呈现出终端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征,因此终端客户的可持续性也将影响发行人的业务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发动机主要应用于公交车、商业大巴、物流车等车型,对应销售金额分别为42,797.94万元、21,586.12万元和30,539.13万元。相对于公交车而言,商业大巴、物流车等车型的持续应用更依赖于下游终端客户业务的持续经营和扩张。
除各地公交公司外,发行人主要下游终端客户水木通达、光荣出行均成立于2017年,该等终端运营企业上线的物流车批次截至2019年末尚未批量投入运营,截至2019年末单车日均运营里程不足10km。至2020年4月,当月水木通达和光荣出行的物流车单车日均运营里程均达到80km,运营情况逐步有所改善。发行人股东水木愿景持有水木通达 26.67%的股权,水木通达创始人吴晓核曾于2016年任职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单车平 单车日
序号 终端用户 数量 车型 上牌时间 均运营 均运营 累计运营
里程 里程 里程(km)
(km) (km)
单车平 单车日
序号 终端用户 数量 车型 上牌时间 均运营 均运营 累计运营
里程 里程 里程(km)
(km) (km)
1 60 商业大巴 2017.12 22,718 31.12 1,363,092
2 水木通达 50 商业大巴 2019.01 15,794 47.29 789,700
3 (含福怀运 30 商业大巴 2018.12 12,916 35.39 387,472
4 输) 25 物流车 2018.12 3,334 9.13 83,352
5 40 物流车 2019.09 815 8.86 32,619
6 光荣出行 100 物流车 2018.12 1,367 3.75 136,724
注:本表仅包含水木通达和光荣出行截至2019年末已上线的批次车辆。
因此,发行人下游终端运营商存在一定的持续经营风险,尤其是其采购的物流车辆当前尚未充分投入运营,运营里程较低,其未来能否持续采购搭载发行人产品的燃料电池车辆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提示投资者关注。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1)直接客户集中度
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为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现阶段目标客户主要为较早进入燃料电池汽车市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2019 年度,我国燃料电池汽车销量为2,737辆,仍处在商业化的初期阶段,整车厂商尚未普遍开展燃料电池车型的研发与生产,发行人的业务规模与成熟汽车零部件产业相比较小,也因而导致发行人现阶段客户数量较少、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包括申龙客车、北汽福田、宇通客车、中通客车、吉利商用车等商用车厂商,累计实现发动机系统销售收入分别为 28,861.28万元、27,389.48万元、16,940.30万元、10,257.15万元、6,498.86万元,合计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80.40%,占发行人发动机系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90.13%。
(2)终端客户集中度
在产业化初期,燃料电池汽车下游市场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征,优选政府支持力度较强、氢源富集、氢燃料电池产业集聚以及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下游终端客户主要集中在北京、张家口等地,其中公交用户主要为张家口公交公司,商业大巴和物流车用户主要为水木通达和光荣出行。
报告期内,张家口公交公司1、水木通达、光荣出行对应发动机系统销售金额分别为37,257.17万元、9,862.29万元、32,636.10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3.30%、8.82%和 29.17%,占发行人发动机系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33%、9.88%和32.70%。
(3)关联销售可持续性
发行人直接客户中,宇通客车、申龙客车因其关联公司投资发行人达到一定比例,从而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北汽福田、中植汽车也均以其关联投资平台投资发行人,但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该等客户发动机销售收入合计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69.88%,占发行人发动机系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78.34%。
发行人终端客户中,水木通达股东背景与发行人存在密切联系,发行人已比照关联方对其进行披露,报告期内对应发动机系统销售金额合计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8.82%,占发行人发动机系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9.88%。
综上,当前阶段发行人的直接客户、终端客户集中度均较高,受其订单需求影响较大,且部分直接客户与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关系密切,如果主要直接客户或终端客户业务拓展不利或者发行人无法继续深入开拓新客户或新市场,以及未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关联交易无法持续的情形,均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五)应收账款回收、现金流持续为负及其引致业绩下降的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的风险
(1)应收账款收款的分布、占比及周转率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金额不断增长,这是由其所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特点所决定的。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28,760.16万元、41,855.58万元和63,573.1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2.93%、113.59%和 114.8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应收账款周转1 对张家口公交公司和光荣出行的终端销售,包含了对张家口公交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张家口弘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及光荣出行下属控股公司的销售。
率分别为1.01、1.01和0.96。
自2016年度,发行人主营发动机业务开始起步,主营业务收入进入快速增长期。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分别为3,091.98万元、13,061.47万元、32,534.66万元,近三年累计回款金额为48,688.10万元。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且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提示投资者关注该等财务风险。
(2)应收账款收款不稳定的风险
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受上述补贴政策的影响,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普遍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资金周转问题。
由于整车厂在汽车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发行人与整车厂的交易普遍遵循整车厂的结算方式,合同约定信用期一般在30-90天不等,但双方通常并未就逾期结算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受整车厂资金链影响较大、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的情况,实际的回款周期普遍在1-2年左右。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应收账款比重为31.54%,回款延迟的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发行人的收款进度普遍取决于发行人客户自身的资金状况,如果发行人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或者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资金环境无法根本改善,发行人收款不稳定的情况将持续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甚至损失的风险。
(3)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风险
2019年11月19日,根据发行人主要客户申龙客车母公司东旭光电发布的公告,其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由于短期流动性困难未能如期兑付;2020年5月19日,其2015年度发行的面值9.56亿元的“15东旭债”与部分投资者签订展期协议,尚余债券本金3,671.60万元未能展期发生实质性违约。如果东旭光电债券违约风险进一步蔓延,将可能导致申龙客车现金流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申龙客车对发行人的正常回款。同时,发行人客户中植汽车之母公司康盛股份已连续亏损两年,自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发行人对中植汽车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龄已经达到2-3年,中植汽车因国家补贴资金回流较慢等因素导致财务状况持续未能获得改善,回款较慢使得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较长。
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已于2019年末对申龙客车、中植汽车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分别对申龙客车29,753.78万元、中植汽车3,0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4,684.47万元、1,500.00万元,提醒投资者关注该等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全额回收的风险。
2、发行人2019年度业绩下滑及经营风险
发行人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5,362.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10.99万元,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为36,847.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75.17万元。发行人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79.48%,经营业绩由盈转亏,主要系受到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影响。
发行人分别对申龙客车29,753.78万元、中植汽车3,0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4,684.47万元、1,500.00万元,提示投资者关注由此导致的发行人2019年度业绩下滑及经营风险。
3、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891.47万元、-7,853.91万元和-16,996.97万元。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主要是随着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的快速扩张,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快速增长。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存货金额合计分别为36,530.25万元、53,001.65万元和84,038.42万元,占用了大量营运资金。发行人目前进入行业快速发展期间,资金需求仍将快速增长,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可能导致发行人营运资金不足。报告期内,发行人由于尚处于研发及产业化初期阶段,债务融资能力较为有限,发行人累计在股转系统完成股权融资约 7.88 亿元,是发行人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如果未来不能持续拓宽融资渠道,不能有效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则发行人存在现金流持续为负导致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
(六)其他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重大风险因素
1、收入集中与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销售主要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制定周期以及燃料电池产业化能力不足等影响,因而呈现出较强的季节性特征。发行人的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下半年,系根据惯例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于每年年初重新核定,发行人上半年主要根据政策要求与各大整车客户进行车型匹配、样车测试、验证和申请公告目录等,完成技术对接与订单确认;下半年主要落实物料准备、订单生产和产品交付。同时,由于燃料电池产业尚处于商业化初期,各环节标准化程度低、供应链体系尚不成熟且产业化能力存在不足,因此发行人最终订单交付时间往往集中在第四季度。鉴于我国燃料电池行业尚处于商业化初期,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持续受到补贴政策制定周期、补贴技术标准提升以及产业发展阶段所影响,预计生产经营活动季节性特征仍将持续。
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发行人当期12月份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的比例分别为93.87%、76.71%以及76.24%,收入的集中直接导致了发行人的业绩季节性波动较大,投资者不能仅依据公司季度业绩波动预测全年业绩情况,发行人存在因季节性集中交付确认收入而产生的业绩波动风险。
2、毛利率下滑风险
发行人目前处于商业化初期,产销规模小、议价能力较强,产品定价水平相对较高,未来随着技术成熟度不断提升、市场规模快速扩张、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等,毛利率将呈现逐步回落的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46.30%、50.32%以及45.12%,自2019年开始出现下滑趋势。随着燃料电池技术的不断成熟与产业化,下游需求快速增长,企业产销规模不断扩大,上游供应链不断成熟从而降低零部件成本,以及市场参与者不断竞争,燃料电池的成本和价格都将快速下降,从而实现技术路线图规划的与传统内燃机成本相当的目标。因此,发行人存在产品定价水平与毛利率随着产业化进程持续下滑的风险,发行人预计无法持续保持较高的产品定价和盈利空间。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上升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剔除软件后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低于锂电池行业中宁德时代与国轩高科相关期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比例。
公司名称 2019年末 2018年末 2017年末
宁德时代 8.39% 9.76% 6.25%
国轩高科 8.86% 2.76% 3.55%
平均 8.63% 6.26% 4.90%
发行人 2.24% 0.24% 0.22%
形成上述情况是因为发行人产品尚处于商业化初期,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时间相对较短,历史期间形成的存货较少,在库的存货账龄普遍较短。相反,宁德时代与国轩高科所处锂电池产业已经实现了规模化发展,产品更新迭代和技术标准变化较快,补贴政策的变化导致锂电池的销售价格降幅总体较快,因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比例高于发行人。随着燃料电池行业发展,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结存存货库龄增长、补贴政策调整以及产品更新迭代等,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与比例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4、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相关风险
根据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关会计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内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均以课题任务书的签署作为开发阶段的时点。由于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系国家科技部等重点培育产业化的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之一,因此发行人的研发活动中承接了数量较多的课题研发任务。研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通常与公司的研发过程、项目类型、评审方式、行业类型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不同公司的具体研发资本化时点有所差异,公开市场案例中可见的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获主管部门批复、组织会议对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进行评审、通过 DCP(决策评审点)评审等。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开发支出中课题项目累计投入4,961.58万元,上述研发项目成果受到行业产业化进程、项目的技术条件及资源、项目设定的技术路线以及在产品中的实际应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开发支出可能因此存在减值的风险。
5、内部控制规范性不足的风险
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规范性不足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备用金管理及费用报销制度方面存在瑕疵,并因此产生了少量代开发票和通过供应商代垫费用的不规范情况,涉及金额分别为294.92万元和225.74万元;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研发活动工时核算方面,初期经由研发中心下属各部门主管按月申报本部门工时记录,后期已完善个人工时申报相关核算制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快速扩张,自2017年度的20,122.49万元增长至2019年度的55,362.00万元,员工数量自2017年度的371人增长至2019年度的548人。未来,随着燃料电池汽车销售的快速增长、发行人募投项目逐步实施,发行人产销规模将进一步上升,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等均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内部管控水平不能有效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对公司各项规范治理的要求,将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情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对发行人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0BJA90460)。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 167,441.50 万元,同比增长14.28%;负债总额为55,027.22万元,同比增长38.0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3,728.46万元,同比增长6.59%。2020年1-3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750.06万元,同比增长12.4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38.32万元,亏损收窄1.5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56.62万元,亏损收窄16.42%。具体数据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为60,184.73万元,超过发行人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55,362.00万元,同时发行人2020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590.34 万元。这是由于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处于高速成长期,且收入实现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受到新能源补贴拨付机制影响导致全行业回款进度较慢,使得发行人应收账款超过营业收入、经营性现金流持续净流出,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阅财务数据中的上述风险。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将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初,由于我国出现大范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主要省市为了控制疫情发展,普遍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本次疫情的影响:
1、由于下游整车厂商的延期复工以及人员流动受限,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商务交流无法正常进行,与下游整车厂商间的产品对接受阻,对发行人的销售订单商务进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由于上游供应厂商延迟复工,发行人研发所需的材料、测试设备和服务等不能及时采购到位,原定的研发活动无法按时推进,预计研发计划将有一定程度的延后。
3、由于物流管控,发行人已向境外供应商订购的部分设备和原材料难以按期接收,影响原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
尽管发行人的采购、研发及销售活动受到疫情影响均有一定程度滞后,但总体来看,由于发行人的业务活动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一季度为发行人的销售淡季,经营业绩受疫情影响相对有限。而且,发行人所处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随着疫情影响的消退以及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推出,下游需求延续高增长趋势的可能性较大,预计疫情对全年经营业绩不会造成明显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3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亿华通”,证券代码为“68833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0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5,298,190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1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0年8月10日
(三)股票简称:亿华通;股票扩位简称:亿华通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339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70,500,000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7,630,523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5,298,19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55,201,81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484,105 股,其中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为705,221股,约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亿华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778,884股,约占发行总数量的4.42%。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国强所持13,264,430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交易;申报前六个月增资入股股东的该等新增股份自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交易;其余股东限售期限为12个月。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所持的705,221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亿华通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778,884股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31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48,22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3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25%,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8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54.04亿元,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55,362.00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项的标准。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SinoHytec Co.,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514468626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2,869,477元
法定代表人 张国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2年07月12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年08月04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C座七层
C701室
邮政编码 100192
电话号码 010-62796417
传真号码 010-62794725
互联网网址 www.sinohytec.cn
电子邮箱 sinohytec@autoht.com信息披露部门及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部门信息披露部门及投资者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康智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部门及投资 010-62796417者关系部门联系方式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
础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组装计
算机;销售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
经营范围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科技园区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北京氢能示范园示范车维修车
库)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的高新技
主营业务 术企业,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氢燃料电池发动机供应商。公司具
备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率先实现了发动机系统及燃料电池电堆的批
量国产化,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客车、物流车等商用车型。
所属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分类,公司属于“C
制造业”中的子类“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国强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25.09%的股份,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国强先生,汉族,1980 年生,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为140202198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张国强 董事长、总经理 张国强
2 张禾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张国强
员
3 宋海英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张国强 2019/04/23
4 吴勇 董事 水木扬帆 至
2022/04/22
5 滕人杰 董事 张国强
6 方建一 独立董事 第一届董事会
7 张进华 独立董事 第一届董事会
8 刘小诗 独立董事 第一届董事会
(二)监事
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戴东哲 监事会主席 张国强
2 邱庆 监事 水木扬帆 2021092/20/40/42/322至
3 周鹏飞 职工代表监事、核 职工代表大会
心技术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选聘情况 任职期间
1 张国强 董事长、总经理
2 张禾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员
3 宋海英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届董事 2019/04/29
会第一次会 至
4 于民 副总经理 议 2022/04/22
5 NengyouJia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贾能铀)
6 康智 董事会秘书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1 张禾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 NengyouJia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贾能铀)
3 周鹏飞 职工代表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4 甘全全 核心技术人员
5 杨绍军 核心技术人员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张国强 董事长、总经理 13,264,430 25.09%
张禾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00,000 3.78%
宋海英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937,444 1.77%
吴勇 董事 - -
滕人杰 董事 - -
张进华 独立董事 - -
方建一 独立董事 - -
刘小诗 独立董事 - -
戴东哲 监事会主席 144,444 0.27%
邱庆 监事 - -
周鹏飞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1,000,000 1.89%
贾能铀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
于民 副总经理 222,222 0.42%
康智 董事会秘书 155,554 0.29%
甘全全 核心技术人员 - -
杨绍军 核心技术人员 - -
合计 17,724,094 33.5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股情况
(1)董事吴勇持有水木国信60%的份额,水木国信持有水木创信80%的份额,水木创信作为水木扬帆、水木长风及水木愿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发行人12.13%股份,具体如下图所示:
(2)董事吴勇、滕人杰分别持有北京水清科技有限公司50%、20%的股权,北京水清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投资深圳水木易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如下图所示:
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未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2,869,477股。本次发行17,630,523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自上市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之日起)
一、限售流通股
张国强 13,264,430 25.09% 13,264,430 18.81% 36个月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2,857,200 5.40% 2,857,200 4.05% 12个月
合伙)
西藏康瑞盈实投资有限公司 2,799,378 5.29% 2,799,378 3.97% 12个月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64,104 4.85% 2,564,104 3.64% 12个月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2,099,200 3.97% 2,099,200 2.98% 12个月
合伙)
张禾 2,000,000 3.78% 2,000,000 2.84% 12个月
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10,572 3.24% 1,710,572 2.43% 12个月
北京水木国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38,000 1.96% 1,038,000 1.47% 12个月
南宁水木愿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416,668 0.79% 416,668 0.59% 20个月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300,000 2.46% 1,300,000 1.84% 12个月
共青城万事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282,052 2.42% 1,282,052 1.82% 12个月
(有限合伙)
重庆清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重庆清研华业股权 1,167,200 2.21% 1,167,200 1.66% 12个月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白玮 1,041,667 1.97% 1,041,667 1.48% 20个月
珠海汉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汉能新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041,667 1.97% 1,041,667 1.48% 20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润物控股有限公司 1,041,667 1.97% 1,041,667 1.48% 20个月
深圳光大优选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1,025,642 1.94% 1,025,642 1.45% 12个月
合伙)
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70,834 0.51% 270,834 0.38% 20个月
苏州新鼎啃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735,800 1.39% 735,800 1.04% 12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自上市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之日起)
周鹏飞 1,000,000 1.89% 1,000,000 1.42% 12个月
宋海英 937,444 1.77% 937,444 1.33% 12个月
苏州琨玉金舵新兴产业投资企业 798,000 1.51% 798,000 1.13% 12个月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田艾瑞投资合 770,000 1.46% 770,000 1.09% 12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深联合(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 686,000 1.30% 686,000 0.97% 12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沣瑞鼎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684,230 1.29% 684,230 0.97% 12个月
业(有限合伙)
宁波科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河南科源产业投资基金合 625,000 1.18% 625,000 0.89% 20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智信新能源投资中心 625,000 1.18% 625,000 0.89% 20个月
(有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1,400 1.14% 601,400 0.85% 12个月
周一聪 600,000 1.13% 600,000 0.85% 12个月
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和鼎维投资管 564,200 1.07% 564,200 0.80% 12个月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福沃汇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余福沃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 510,000 0.96% 510,000 0.72% 12个月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466,400 0.88% 466,400 0.66% 12个月
合伙)
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 462,928 0.88% 462,928 0.66% 12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427,644 0.81% 427,644 0.61% 12个月
北京安鹏行远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 416,666 0.79% 416,666 0.59% 20个月
(有限合伙)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安鹏汽车后市场产业基 416,666 0.79% 416,666 0.59% 20个月
金(有限合伙)
苏州泰中合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94,000 0.75% 394,000 0.56% 12个月
臧小勤 354,000 0.67% 354,000 0.50% 12个月
万景照 310,042 0.59% 310,042 0.44% 12个月
天津天创盈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56,000 0.48% 256,000 0.36% 12个月
(有限合伙)
耿春凤 254,000 0.48% 254,000 0.36% 12个月
于民 222,222 0.42% 222,222 0.32% 12个月
戴威 222,222 0.42% 222,222 0.32% 12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自上市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之日起)
万荣 220,000 0.42% 220,000 0.31% 12个月
宁波保税区海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20,000 0.42% 220,000 0.31% 12个月
(有限合伙)
史建男 216,666 0.41% 216,666 0.31% 12个月
北京中关村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发展启航产 208,334 0.39% 208,334 0.30% 20个月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苏州清研汽车产业创业投资企业 208,334 0.39% 208,334 0.30% 20个月
(有限合伙)
郭克珩 200,000 0.38% 200,000 0.28% 12个月
姜皓 190,000 0.36% 190,000 0.27% 12个月
山东安格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60,000 0.30% 160,000 0.23% 12个月
君盛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59,000 0.30% 159,000 0.23% 12个月
深圳君盛源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康智 155,554 0.29% 155,554 0.22% 12个月
戴东哲 144,444 0.27% 144,444 0.20% 12个月
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120,000 0.23% 120,000 0.17% 12个月
曾良银 100,000 0.19% 100,000 0.14% 12个月
白智勇 100,000 0.19% 100,000 0.14% 12个月
王丽亚 91,000 0.17% 91,000 0.13% 12个月
北京东升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 80,000 0.15% 80,000 0.11% 12个月
大平成(苏州)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0.04% 20,000 0.03% 12个月
天津天创鼎鑫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 12,000 0.02% 12,000 0.02% 12个月
业(有限合伙)
于壮成 1,000 0.00% 1,000 0.00% 12个月
杨晓勇 1,000 0.00% 1,000 0.00% 12个月
何伟杰 1,000 0.00% 1,000 0.00% 12个月
张莉 1,000 0.00% 1,000 0.00% 12个月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 705,221 1.00% 24个月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亿华通1号战 - - 778,884 1.10% 12个月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摇号锁定新股 848,228 1.20% 6个月
小计 52,869,477 100.00% 55,201,810 78.3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自上市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之日起)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5,298,190 21.70% -
小计 - - 15,298,190 21.70% -
合计 52,869,477 100.00% 70,5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1 张国强 13,264,430 18.81%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 2,857,200 4.0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有限合伙)
3 西藏康瑞盈实投资有限公司 2,799,378 3.9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64,104 3.6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 2,099,200 2.9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有限合伙)
6 张禾 2,000,000 2.8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 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10,572 2.43%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北京水木国鼎投资管理有限 其中416,668股自上市
8 公司-南宁水木愿景创业投 1,454,668 2.06% 之日起限售20个月,
资中心(有限合伙) 1,038,000股自上市之
日起限售12个月
9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300,000 1.8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 共青城万事达投资管理合伙 1,282,052 1.8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1,331,604 44.44% -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705,221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跟投金额为5,405.52万元。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参与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亿华通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亿华通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亿华通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获配股票数量为778,88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42%,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者名称 初始认购规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不含 新股配售经纪佣 限售期
模(万元) (股) 佣金)(万元) 金(万元)
亿华通1号 6,000 778,884 5,970.145860 29.850729 12个月
资管计划
亿华通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君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亿华通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决策和独立运营安排、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3)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占
(万元) 比
1 张国强 董事长、总经理 1,720 28.67%
2 周鹏飞 研发中心副主任 500 8.33%
3 李飞强 事业部总经理 500 8.33%
4 宋海英 董事、副总经理 480 8.00%
5 霍祎 销售总监 385 6.42%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占
(万元) 比
6 方川 研发中心主任助理 340 5.67%
7 史建男 控股子公司-亿华通动力 330 5.50%
销售总监
8 李营 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260 4.33%
9 张红黎 财务管理部经理 240 4.00%
10 鲍星竹 证券事务代表 170 2.83%
11 牟晓杰 生产总监 160 2.67%
12 李振林 控股子公司-神力科技测 160 2.67%
试开发部经理
13 屠瑛 控股子公司-神力科技行 150 2.50%
政人事总监
14 戴威 董事长助理 150 2.50%
15 亢洪超 财务管理部副经理 150 2.50%
16 康智 董事会秘书 105 1.75%
17 于民 副总经理 100 1.67%
18 戴东哲 行政人事总监 100 1.67%
合计 6,000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限售期限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亿华通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承诺其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7,630,523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6.6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不适用
五、发行后市净率:2.37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0元(按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2.33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5,137.96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4日出具了XYZH/2020BJA90594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 次 公司 公 开发 行新 股 的 发 行 费用 合计 12,671.03 万元。根 据XYZH/2020BJA90594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不含税)
1 保荐承销费用 113,082,325.45
2 律师费 2,452,830.19
3 审计验资费 5,462,264.15
4 信息披露费用 5,245,283.02
5 发行手续费 467,564.64
合计 126,710,267.45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22,466.9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3,727户
十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484,10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42%。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1,514,359,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841.96倍。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12,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4005434%。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4,605,584 股,放弃认购数量 6,41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534,418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534,418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41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90459)。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0BJA90460),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合理预计2020年上半年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至7,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24.65%至5.49%;预计2020年上半年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00万元至-4,8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6.12%至-3.21%;总体保持平稳。
上述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 9550880056427900396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11050163560000002506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77010122001178524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世纪城支行 110922482210204
二、其他事项
除以上情况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贺青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杨志杰、徐振
项目协办人 明亚飞
项目经办人 陈新义、忻健伟、杨扬、楼微、翟慧元、李晓玲、王浩旻、曹大
勇、李鸿仁、周宗东、张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亿华通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杨志杰、徐振作为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杨志杰先生:国泰君安执行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今世缘酒业IPO、红蜻蜓鞋业IPO、开能环保IPO、中曼石油 IPO、海翔药业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坚瑞消防重大资产重组、昆百大重组我爱我家、大康农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锦江国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10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杨志杰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振先生:国泰君安董事总经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律师,参与景嘉微再融资、嵩恒网络IPO、科列技术IPO,美诺华收购燎原药业等项目,9年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经验,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徐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强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则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且在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但仍应遵守上述第1条及第2条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本人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目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亿华通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二)申报前六个月增资入股的股东白玮、水木愿景、安鹏行远、深圳安鹏、新鼎投资、启航产投、苏州清研、润物控股、深圳汉能、长江智信、河南科源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首次申报时点距离本企业/本人对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9年4月18日)不超过六个月,则自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新增股份。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则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但仍应遵守上述第1条及第2条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则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但仍应遵守上述第1条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则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但仍应遵守上述第1条及第2条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4、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强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亿华通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亿华通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5%以上股东水木扬帆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在不违反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本承诺有关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计划于限售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全部亿华通股份,即2,857,200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亿华通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亿华通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水木长风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在不违反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本承诺有关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计划于限售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全部亿华通股份,即2,099,200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亿华通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亿华通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水木愿景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在不违反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单位拟于限售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上市时本单位持有发行人总股份的50%,即727,334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亿华通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亿华通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持股5%以上股东康瑞盈实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单位于亿华通上市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即2,799,378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在本单位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亿华通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均同意亿华通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确认并承诺执行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性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三)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强先生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2、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及稳定性,且以现金分红为主。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公司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现金分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现金分红规划为: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法进行利润分配。
4、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因涉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公司章程》修订《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国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依法承担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以上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国强出具了《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3、若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自前述有权部分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且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依据上述承诺的补偿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四)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十、其他承诺事项
除控股股东张国强先生外的其他持有发行人2%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本企业保证不通过所持有亿华通股份主动谋求亿华通的实际控制权,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亿华通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除外)、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增加在亿华通的表决权以取得亿华通的实际控制权;本企业不会单独或与任何方协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或促使任何其他方对张国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形成任何形式的威胁;如违反上述承诺获得亿华通股份的,应按张国强或亿华通的要求予以减持,减持完成前不得行使所增加股份的表决权。”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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