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3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9.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672.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9,055.0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8,616.94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07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5,000.00 35,000.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5,000.00 25,000.00
3 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000.00 12,000.00
合计 77,000.00 77,000.00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奕瑞影像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太仓”),公司拟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奕瑞科技(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海宁”,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核名登记为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拟新增奕瑞海宁作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奕瑞太仓 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
生产基地建 奕瑞太仓 江苏省太仓市太仓 开发区内
设项目 港经济开发区内 奕瑞海宁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经济开
发区内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奕瑞海宁,奕瑞海宁的注册资金拟定为15,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海宁经济开发区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之授权人士办理奕瑞海宁相关设立登记手续、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事项。
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助于促进公司产能分布优化,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减少人力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规划。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决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公司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志君 姜诚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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