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一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头像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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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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