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
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48,393,099.17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ZF10785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9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18,5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周石俊先生、孙国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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