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三月
    
    目 录
    
    释义................................................................................................................................2
    
    第一节 引言.................................................................................................................5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5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5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6
    
    第二节 正文.................................................................................................................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0
    
    八、发行人的业务......................................................................................................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6
    
    二十一、发行人拟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17
    
    二十二、结论意见......................................................................................................17
    
    第三节 签署页.........................................................................................................1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思创医惠、公司、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
    
     发行人              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中瑞思创        指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曾用名
     思创有限、有限  指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公司
     医惠集团        指  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医惠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医惠科技        指  医惠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思创汇联        指  杭州思创汇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扬无线        指  上扬无线射频科技扬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思创香港        指  中瑞思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思创物联        指  杭州中瑞思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浙江思创理德物
                         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杭州简惠        指  杭州简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医惠软件        指  杭州医惠软件有限公司
     杭州医惠物联网  指  杭州医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CE             指  CenturyEuropeAB
     BV             指  CenturyRetail Europe B.V.
     GL             指  ComercialGLGroup S.A.
     EwellHK        指  EwellHongKong Limited
     华洁医疗        指  杭州华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思创超讯        指  杭州思创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理德物联网  指  广州理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集嘉科技        指  杭州集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思创宣道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认知网络        指  杭州认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81,70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为
                         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股东大会        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A股            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或保荐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募集说明书      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最近三年        指  2016年-2018年
     最近三年及一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
     期、报告期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思创医惠”)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目前已在上海、天津、重庆、深圳、贵阳、成都、南宁、济南、福州、长沙、银川、南京、杭州、沈阳等大陆城市设有执业机构。
    
    本所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法律业务、公司法律业务、公司的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服务;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企业合资、合作中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签名的律师为何敬上律师、李放军律师。
    
    何敬上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并购、改制重组、再融资、债券发行等证券、公司法律事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具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相关条件,执业记录良好。
    
    联系电话:0731-85556253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10层1008/1009室。
    
    李放军律师主要从事股票发行上市、公司并购、改制重组、再融资、债券发行等证券、公司法律事务等业务,具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相关条件,执业记录良好。
    
    联系电话:0731-85556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10层1008/1009室。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2020年2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中信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工作及核查,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或通过网络方式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相关审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截至目前,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约为300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供了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九)报告期内,发行人2019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若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对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依法完成内部批准程序,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且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结构完整,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主要经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占用公司资产。发行人资产具备独立性与完整性。
    
    (三)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人员独立,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涉的现象。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不存在混合经营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发行人的机构设置情形。
    
    (五)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运作。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路楠;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至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2020年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本总数的变更均按照变动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公司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合法合规,虽自发行人上市以来尚未出现因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出现权属变动的情况,但发行人仍存在因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未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发行人股权变动的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业务经营资质、许可、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商业智能产品销售覆盖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海外市场以ODM、OEM为主,部分区域为直营模式,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思创香港及其下属企业协助开拓海外市场;根据香港陈林梁余律师行对思创香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思创香港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到过当地主管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除为深化智慧医疗业务和商业智能业务的协同发展,促进智能被服管理等业务的市场开拓,对经营范围增加部分医疗业务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其他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合营/联营企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联自然人以及其他关联法人。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独立董事已发表相关意见,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三)发行人已经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合法拥有其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所持子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除已经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重大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事项。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目前亦未产生纠纷。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与经营活动相关,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无重大资产转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机构设置合法。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最近三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等变化属于发行人正常的人事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真实、有效。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从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过一次环保处罚情况,发行人出现上述情况系短时内生产突然加量的偶发因素导致,但并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且发行人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上述情形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受到的环保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均投资于其主营业务,不存在跨行业投资,不违反《暂行办法》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禁止性规定,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履行了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已如实披露了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2019年1月,杭州冠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款以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医惠科技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9年8月撤回上诉。上述纠纷仍在处理中,尚未完全了结,但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外,发行人无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2015年5月10日,章笠中于2015年5月10日与杭州银江智慧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章笠中先生与银江智慧医疗集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但此后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2019年12月,杭州银江智慧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章笠中作为被告,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章笠中:1、支付款项2440万元;2、支付利息305万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化6%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承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险费27450元;4、承担诉讼费。同时,杭州银江智慧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冻结了章笠中先生的部分个人资产,包括200万股公司股票。该案已于2020年2月19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尚未判决。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闫 鹏 和 何 敬 上
    
    李 放 军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思创医惠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