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粤昆律法字第54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1年1月5日召开了第二十二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1年1月21日14:30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1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1年1月21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办公大楼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1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04,868,5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2.7481%。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0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441%。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中第2项议案的2.18项子议案是涉及关联股东(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代兴、上海叁圭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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