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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