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1-009
债券代码:124001 债券简称:劲刚定转
债券代码:124013 债券简称:劲刚定02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3,152.6341万股
的0.76%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月20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15.1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3)。
(三)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1月16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06)。
(四)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19元/股,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1月20日
(二)授予数量:1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152.6341万股的0.76%
(三)授予人数:28人
(四)激励计划总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邹卫峰 董事、副总经理 23.00 23.00% 0.17%
罗海燕 财务总监 6.00 6.00% 0.05%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共26人) 71.00 71.00% 0.54%
合计(28人) 100.00 100.00% 0.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五)授予价格:15.19元/股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40%
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30%
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30%
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八)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超硬材料制品业务的业绩影响和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归属比例 100% 100% 7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处理。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对授予激励对象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本次授予事项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摊销总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 1023.00 529.68 329.39 135.50 28.4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月20日,同意以15.1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月20日,并以15.1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新劲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新劲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新劲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新劲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新劲刚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新劲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