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月20日,同意以15.1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本次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司聘请并经交易对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股权产生的损益。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现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过渡期间标的公司的损益进行审计,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协议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过渡期间标的公司的损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匡同春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