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本次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司聘请并经交易对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股权产生的损益。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现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过渡期间标的公司的损益进行审计,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协议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过渡期间标的公司的损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