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租赁事项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符合上海辛然实业有限公司日常办公和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认定合规准确,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租赁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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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锋 刘 亚 洪茂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