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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