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事项,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关的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
我们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对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作价合理,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管理质量、降低公司非主营业务运营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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