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综上,我们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7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97.2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09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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