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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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01G20200117-03号
致: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河南明泰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明泰铝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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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
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1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明泰铝业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审议事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5,553,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9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6,403,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06%。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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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150,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91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150,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913%。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章程》、《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05,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
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63,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002,23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8%;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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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10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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