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lJl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授予冂、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杈激励计划可以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休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E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⒛21午股票期杈与限制性股票诹励站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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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木页无正文,为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⒛21年股票期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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