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认购价格客观、公允。公司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内容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5.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郎光辉、郝俊文、郎诗雨均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郎光辉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款设置合理,定价公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郎光辉、郝俊文、郎诗雨均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月15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8.27万股。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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