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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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13,49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6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385,4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2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10,4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10,4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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