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1-02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09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768,855,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756,738,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39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116,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5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3人,代表股份46,253,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34,136,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116,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50%。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643,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212,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40,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2%;反对212,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643,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212,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40,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2%;反对212,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777,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7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75,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反对77,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095,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1%;反对7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6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9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66%;反对77,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5%;弃权6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49%。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崔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