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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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006-02号
致: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光”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了信达首工字[2020]第006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信达首意字[2020]第006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了信达首意字[2019]第014-01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9月7日出具了信达首意字[2020]第006-01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已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年 1-6 月(以 下 合 称“报 告 期”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XYZH/2020GZA50302”《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20GZA50305”《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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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H/2020GZA50304”《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信达律师根
据前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在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变化情况
进一步查证基础上,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信达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
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变化的内容,《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节 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的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最新《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经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8,881.9269万元,发行人不存在经营异常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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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或访谈笔录,并经信达律师通过网络检索进行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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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向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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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公司当地工商、税务、国土、社保、安监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主营业务为背光显示模组为核心的手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或访谈笔录,并经信达律师通过网络检索进行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访谈笔录,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如上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8,881.9269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2,960.6423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2.1.1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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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986.65万元、7,583.09万元、2,627.31万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
《上市规则》2.1.1第(四)项及2.1.2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姜发明(甲方)与潘连兴(乙方)、南极光管理(丙方)、奥斯曼(丁方)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和协议期限,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与乙方同意并承诺应当事先就行使丙方、丁方、南极光董事权利和/或股东权利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暂时无法就上述所需表决事项达成合意,则双方继续进行充分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姜发明的意见为准。(2)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前,本补充协议对协议各方始终具有约束力,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补充协议。前述期限届满后,则协议自动顺延,除非任一方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
(三)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并且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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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查封或存在其他重大权属争议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背光显示模组为核心的手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永中和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15%、99.35%、99.47%、99.45%。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连续盈利,经营情况良好。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关联方新提供的调查表、《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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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在香港新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南极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香港南极光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年11月3日
注册资本 10万元港币
实收资本 0万元港币
董事 姜发明、潘连兴
注册地址 RM D 10/F TOWER A BILLION CTR 1 WANG KWONG RD
KOWLOONBAYKL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发行人持有香港南极光100%股权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背光源、塑料产品、电子产品、光学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截至本招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说明书签署日,该公司未实际经营业务。
2.发行人独立董事会偰正才自2020年6月不再担任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以下关联担保履行完毕:
序 债权人 担保人 被担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号 保人 (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 姜发明、潘
1 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兴、姜华、 公司 2,000.00 2019/11/27 2020/9/16
深圳分行 陈秋菊
中国银行股份有 姜发明、潘
2 限公司深圳福永 连兴、贝能 公司 3,000.00 2019/7/18 2020/7/18
支行 光电
欧力士融资租赁 姜发明、潘
3 (中国)有限公 连兴 公司 465.61 2017/12/5 2020/11/5
司深圳分公司
4 远东国际租赁有 姜发明、潘 公司 1,087.02 2017/10/26 2020/10/26
限公司 连兴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以下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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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债权人 担保人 被担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号 保人 (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杭州银行股份有 姜发明、潘
1 限公司深圳分行 连兴、姜华、 公司 5,000.00 2020/8/4 2021/7/20
陈秋菊
上海浦东发展银 姜发明、潘
2 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兴、姜华、 公司 5,000.00 2020/9/16 2021/9/16
深圳分行 陈秋菊
发行人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0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20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股东大会,通过了2020年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新增9项专利,专利均为有效状态,且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类型 方式
1 发行人 ZL201922454691.3 一种铁框包边机构、胶铁及 实用 2019.12.30- 原始
背光模组 新型 2029.12.29 取得
2 发行人 ZL201922492271.4 一种铁框机构、胶铁及背光 实用 2019.12.30- 原始
模组 新型 2029.12.29 取得
3 发行人 ZL202020383736.2 一种具有背光指示的NFC 实用 2020.03.23- 原始
卡片 新型 2030.03.22 取得
4 发行人 ZL201922499495.8 一种LED反向组装的背光 实用 2019.12.31- 原始
源及移动终端 新型 2029.12.30 取得
5 发行人 ZL202020202767.3 一种背光源及智能手机 实用 2020.02.24- 原始
新型 2030.02.23 取得
6 发行人 ZL202020196788.9 一种全面屏背光源 实用 2020.02.21- 原始
新型 2030.02.20 取得
7 发行人 ZL202020232429.4 一种手机背光模组 实用 2020.02.28- 原始
新型 2030.02.27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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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类型 方式
8 发行人 ZL201810436899.X 一种V-cut导光板成型方法 发明 2018.05.09- 原始
及V-cut导光板成型模具 专利 2038.05.08 取得
9 发行人 ZL201811115449.7 一种具有3D弧面的移动终 发明 2018.09.25- 原始
端后盖成型方法及压缩模具 专利 2038.09.24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新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书面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性买卖合同未发生变化。
2.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书面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框架性采购合同未发生变化。
3. 融资、担保合同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融资、担保合同基本情况如下:
序 授信 合同编 授信 反担
号 人 号 授信方 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方 担保合同 保合
同
1 南极 《2020S 杭州银 5,000 2020.08.04- 姜发明及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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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授信 合同编 授信 反担
号 人 号 授信方 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方 担保合同 保合
同
光 C000002 行股份 万元 2021.07.20 其配偶陈 2020SC0000021061、2020SC0000021062、
106综合 有限公 秋菊、潘 2020SC0000021063、2020SC0000021064)
授信额 司深圳 连兴及其
度合同》 分行 配偶姜华
(1)姜发明和陈秋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
编号为 上海浦 姜发明及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
BC2020 东发展 其配偶陈 保证合同》;
2 南极 0916000 银行股 5,000 2020.09.16- 秋菊、潘 (2)潘连兴和姜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光 00559号 份有限 万元 2021.09.16 连兴及其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
融资额 公司深 配偶姜华 证合同》;
度协议 圳分行 (3)编号为ZZ7930202000000014号《应
收账款最高额度质押合同》
4. 厂房及配套设施购买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厂房及配套设施购买合同》如下:
出售方 购买 建筑位置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方 ( 2m) (万元)
万载县人民 万载 万载县工业园光明 两栋4层
政府、万载 南极 路以东(望江路以 厂房、一 57,110.66 7,195.86 2020.6.29
县创业投资 光 西)、长江大道以 栋宿舍和
有限公司 南(望江路以西) 办公楼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信达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92.32万元、78.28万元。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述其他应收款项主要由支付给厂房、宿舍租赁方的租房押金以及为员工代垫的社
保及住房公积金等构成;其他应付款项主要为残疾人保障金。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八、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公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除上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未进行其他修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及修改,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召开了股东大会0次、董事会会议5次、监事会会议5次,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领取薪酬。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 17%、16%、13%
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部分计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5%、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征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征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5%
注: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13%。
南极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贝能光电、万载南极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9年12月9日,发行人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联 合 核 发 的《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GR201944202743),有效期三年。发行人自2019年起至2021年连续三年享受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2020年1-6月,发行人获得的重要财政补贴(20万元以上)如下:
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万元)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19年度企业研 91.30
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用电降成本资助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 38.18
稳岗补贴 深圳市2020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 23.89
2020年深圳市技术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
95.00
造项目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关于公示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第一批科
工业区域规模成长奖励 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额资助企业承诺情况的 100.00
通告
2020年重点工业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
扩产增效奖励项目 计划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第一 95.30
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政府补助具有相应依据,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依法纳税,未发生重大税务处罚。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或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一起商业秘密纠纷,主要情况如下:
1.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0年9月26日,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光科技”)及其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盈光”)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蒋建设、发行人提起诉讼,其认为,发行人挖走了其技术部门管理人员蒋建设,并且蒋建设将两原告研发的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工艺泄露给发行人,发行人在明知蒋建设非法窃取情况下,利用两原告技术秘密自行生产导光板,并通过申请专利非法公开两原告技术秘密,故起诉发行人并请求:(1)判令蒋建设、发行人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2)判令蒋建设、发行人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99万元;(3)判令蒋建设、发行人连带赔偿两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4)判令发行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科技日报刊登声明其使用的压缩模技术来自于两原告,(5)判令蒋建设及发行人连带共同承担所有法院诉讼费。
2020年9月29日,两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蒋建设、发行人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6.766万元(暂计至2019年年底),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发行人导光板压缩模技术与两原告主张的技术秘点不存在实质相同,相关诉讼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重大权属纠纷
两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发行人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并在证据材料中列举了主张的十项技术秘点及相关技术资料。发行人将自己拥有的压缩模技术与两原告主张的技术秘点进行比对,认为两原告主张的十个秘点的技术方案与公司拥有的压缩模技术并不存在实质相同。同时,发行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进律所”)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分析并发表了专项说明,“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极光公司所实施的压缩成型模具相关技术与盈光科技和盈光机电科技主张的秘
点1-10相关的技术方案不相同”。
基于上述,发行人导光板压缩模技术与两原告主张的技术秘点不存在实质相同,相关诉讼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即使极端情况下发行人败诉,也不会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可以通过采用普通模具技术自制导光板或者外购导光板,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导光板制造技术并非只能使用压缩模技术,普通模具技术也可以进行导光板制作,且可以满足下游客户的品质要求。发行人目前的注塑机可以进行非压缩模技术的导光板生产。在发行人使用压缩模技术制造导光板之前,发行人亦采用普通模具技术制造导光板。因此,即使未来不能使用压缩模技术,发行人也可以利用现有设备应用普通模具技术自制满足客户需求的导光板。
另一方面,目前发行人由于应对订单高峰产能不足情况,部分导光板系外购获得,应用该部分导光板的背光源产品也获得了下游客户的认可。同行业上市公司隆利科技也存在外购导光板的情况。因此,即使未来不能使用压缩模技术,发行人仍可以通过使用普通模具技术或外购方式采购导光板满足发行人的需要。
根据发行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华进律所出具的《进展说明》,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如发生败诉的极端情况,发行人可以通过采用普通模具技术或外购的方式满足发行人的需要,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导光板占发行人材料成本比重较低,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影响有限
从发行人材料成本构成角度看,2019 年导光板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仅为4.00%,即使发行人不使用导光板压缩模技术,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影响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且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
(1)广州盈光科技及开平盈光赔偿金额短时间内变更,具有随意性,诉讼律师认为发行人胜诉可能性很大、赔偿金额很难被法院支持
广州盈光科技及开平盈光短时间内将赔偿金额由399万元增加至5,106.766万元,具有随意性。根据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华进律所出具的《进展说明》,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且广州盈光科技及开平盈光主张的5,106.766万元的经济损害赔偿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
虽然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很低,但如果出现败诉结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和潘连兴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败诉导致南极光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和潘连兴具有相应的财产实力满足未来可能承担的赔偿金、案件费用
信达律师核查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和潘连兴的资产情况,姜发明和潘连兴及其配偶在深圳市、厦门市以及福建三明市拥有多处房产。除此之外,姜发明控制的沙县城关中天饲料厂具有盈利能力。姜发明和潘连兴出具了具有相应财产实力的说明函。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和潘连兴具有相应的财产实力满足未来可能承担的赔偿金、案件费用。
综上所述,发行人拥有的导光板压缩模技术方案不相同,相关诉讼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即使发生败诉的极端情况,发行人可以通过普通模具技术自制或者外购导光板的方式满足需求,且导光板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低,不会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声明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且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
(二)根据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五、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已经信达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
第二节 关于《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事项
问题2、关于2018年12月增资
2018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由7,372万元增加至8,881.926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12名股东以货币形式认缴。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12名股东增资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
排;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是否具有国资背景,
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的股权结构;(2)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2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2、二”部分
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一)更新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1、泉州瀚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泉州瀚睿更新提供的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泉州瀚睿穿透后的全部7名自然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根据泉州瀚睿的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声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泉州瀚睿的7名自然人股东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情况未发生变动。
2、武汉紫峰
根据武汉紫峰更新提供的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武汉紫峰穿透后的全部18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根据武汉紫峰的18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声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除武汉紫峰第二层自然人股东陶维毅自2020年4月至报告期末从业经历更新为自由职业,武汉紫峰的其他17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情况未发生变动。
3、中美共创
根据中美共创更新提供的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除中美共创第四层自然人股东马雅荣将所持北京京北荃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桂如意外,中美共创穿透后的其他113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根据桂如意提供的简历和声明,桂如意的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情况为“1997年7月至今,务农;未在发行人单位任职”。
中美共创的股东北京京北融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京北融智”)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人共计91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067%。为核查京北融智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的从业经历情况,信达律师及发行人已明确向中美共创、京北融智要求提供京北融智的如下资料:(1)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2)上述股权结构表中所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3)所有自然人签署的《间接自然人股
东简历与出资声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中美共创、京北融智尚未按要求提供京北融智所有穿透后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签署的《间接自然人股东简历与出资声明》,为此中美共创已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确认函:“……截至目前,因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合伙人/股东五年内从业经历情况2020年1月1日至今未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等原因,本企业未能提供第二条所述部分更新资料。本企业作为南极光股东,为确保南极光及相关中介机构能够如期更新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合伙人/股东五年内从业经历的核查结论,经核查了解,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本企业合伙人(含所有间接合伙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成为各自企业(见第二条中“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合伙人/股东之资格,不存在任何不适合投资的情形;2、本企业合伙人对各自企业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类似的利益安排;3、本企业合伙人与南极光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本企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五年内均未在南极光、分公司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子公司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万载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京北融智亦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确认函:“……截至目前,因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合伙人/股东五年内从业经历情况2020年1月1日至今未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等原因,本企业仍未能能提供第二条所述部分更新全部资料。本企业作为中美共创合伙人,为确保南极光电子及相关中介机构能够如期更新中美共创股东五年内从业经历的核查结论,经核查了解,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本企业及合伙人(含所有间接合伙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成为中美共创、各自本企业(见第二条中“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合伙人之资格,不存在任何不适合投资的情形;2、本企业及合伙人对中美共创、各自本企业的出资均为是本企业/本人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类似的利益安排;3、本企业及合伙人与南极光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本企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五年内均未在南极光、分公司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宝安)分公司、子公司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万载南极光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任职。及下属子公司(含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万载南极光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除中美共创的股东北京京北融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外,中美共创的其他全部23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声明,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情况未发生变动。
4、厦门伟泰
根据厦门伟泰更新提供的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厦门伟泰穿透后的全部11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根据厦门伟泰的11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声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除厦门伟泰第一层自然人股东刘军自2020年4月1日至报告期末新增厦门紫硅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职务从业经历外,厦门伟泰的其他10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情况未发生变动。
5、平潭聚岚
根据平潭聚岚更新提供的穿透后的股权结构表,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平潭聚岚穿透后的全部5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根据平潭聚岚的5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声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除平潭聚岚第一层自然人股东江明自2020年4月至报告期末新增上海顶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从业经历,第二层自然人股东陈桂裕自2020年5月不再担任福州窝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20年5月至报告期末新增福州闲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职务从业经历外,平潭聚岚的其他3名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情况未发生变动。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2、三”部分
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
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一)补充中美共创新增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更新一名第四层间接自然人股东桂如意,根据其出具的简历和声明,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查阅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出具的确认函。经核查,桂如意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2、四”部分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一)补充中美共创新增间接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更新一名第四层间接自然人股东桂如意,根据其出具的简历和声明,以及信达和本次发行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出具的确认函、保荐人关于发行人的保荐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桂如意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4、关于生产经营场地租赁
公司无自有房屋建筑物,公司租赁部分生产经营场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租赁价格;(2)发行人所承租场地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所承租场地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场地明细,上述场地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4)发行人所承租场地是否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场地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5)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对房屋租赁经营给生产经营稳定性带来的风险的措施,公司是否存在购置房屋的规划,租赁经营的状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4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4、一”部分
租赁价格
(一)更新贝能光电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贝能光电租赁厦门日华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续期,基本情况如下:
序 出租方 承租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价格
号 方 2(m)
厦门日华 厦门火炬高新 月租金7,307.00元,
1 投资有限 贝能 区火炬园新丰 140.51 2020.05.01- 办公 月物业管理费
公司 光电 三路16号401 2021.11.30 843.10元,月公共
室B6单元 维修金140.50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5、南极光国际和香港成利相关事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南极光国际注销的原因;(2)上述企业注销前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3)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香港成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姜发明、潘连兴转让香港成利的原因;(2)香港成利受让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3)香港成利转让前后实际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4)香港成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反馈意见》第5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5、八”部分
香港成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补充香港成利2020年1-6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于2020年7月16日就香港成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成利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未受到政府行政处罚,不存在工商、税务、环保、进出口、海关、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处罚记录,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香港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
信达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索香港成利和东莞成利的合规信息,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经核查未发现香港成利及其子公司在2020年1-6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9、关于关联交易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
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2)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3)公司章程对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
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
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
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9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9、一”部分
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
(一)补充公司与关联方在2020年1-6月的关联销售、采购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销售,未从关联方采购商品。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9、三”部分
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
发表不同意见等
(一)补充董监高2020年1-6月薪酬决策程序、独立董事意见
发行人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0年4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20年4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监事薪酬的决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0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20年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020年4月28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2020年的董事薪酬出具意见,认为: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9、四”部分
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一)更新关联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姜发明、潘连兴、贝能光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于2020年7月已到期,姜发明及其配偶陈秋菊、潘连兴及其配偶姜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于2020年9月已到期,姜发明、潘连兴、姜华、陈秋菊与平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签了一份关联担保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关联方签订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合同均为关联担保合同,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期
序号 债权人 担保人 被担 担保金额 担保到期日 满后的
保人 处理方
式
1 星展银司行深(圳中分国行)有限公姜姜发华明、、陈潘秋连菊兴、公司 2,200.00 2024/3/12 限担保届满期
2 欧有力限士公融司资深租圳赁分(公中司国)姜发明、潘连兴 公司 930.97 2021/2/20 且合同
约定的
3 上有海限浦公东司发深展圳银分行行股份姜姜发华明、、陈潘秋连菊兴、公司 5,000.00 2021/9/16 其他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姜发明、潘连兴、 款均履4公司 3,900.00 2021/2/16
深圳分行 姜华、陈秋菊 行完毕
后,合同
5 杭州银深行圳股分份行有限公司姜姜发华明、、陈潘秋连菊兴、公司 5,000.00 2021/7/20 自动终
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1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姜发明、潘连兴及其分别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发行人部分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委托代持,是否实为共同控制,其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反馈意见》第14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12、一”部分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姜发明、潘连兴及其分别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一)补充《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
姜发明(甲方)与潘连兴(乙方)、南极光管理(丙方)、奥斯曼(丁方)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一致行动的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变更为:姜发明与潘连兴同意并承诺应当事先就行使南极光管理、奥斯曼、南极光董事权利和/或股东权利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暂时无法就上述所需表决事项达成合意,则双方继续进行充分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姜发明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的协议有效期变更为: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前,本补充协议对协议各方始终具有约束力,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补充协议。前述期限届满后,则协议自动顺延,除非任一方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
问题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独立董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事是否符合任职资格;(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薪;(3)董监高兼
职或对外投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与发
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
(4)说明闵加胜、袁少斌个人简历,其离职的原因,目前去向;(5)发行人董
事、高管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反馈意见》第14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14、三”部分
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
(一)补充董监高2020年1-6月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经审阅发行人2020年1-6月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相关合同台账、往来款明细账等,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等情形。
(二)补充董监高2020年1-6月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
经核查,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在2020年1-6月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情形。
(三)补充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监事胡星飞兼职全资子公司贝能光电监事职务。
问题15、关于社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
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反馈意见》
第15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15、一”部分
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一)补充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公司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项目 2020年6月末
员工 员工
养老保险 1,444
医疗保险 1,741
失业保险 1,743 1,741
工伤保险 1,741
生育保险 1,741
住房公积金 1,621
2、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和员工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和员工人数存在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 养老保险 其他保险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1,444 1,741 1,621
已离职但缴纳人数 37 37 22
新入职当月未缴纳(注1) 35 35 137
户籍地购买 297 - -
账户异常(注2) - -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其他(注3) 4 4 4
员工人数 1,743 1,743 1,743
注1:公司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日期根据所在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并非为每个月的月末,故存在公司缴纳之后员工新入职的情形,对于这部分新员工,公司将在次月为其缴纳。
注2:对因账户异常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司提供了宿舍,待账户恢复正常后,公司及时为这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
注3:其他原因主要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极少数员工自愿不购买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的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该部分员工为了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故公司未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故公司未为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2020年6月末,除部分员工已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返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账户异常无法购买及少数员工自愿申请不购买公积金外,公司已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所在地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15、二”部分
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一)补充公司2020年1-6月未全面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测算,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需对2020年1-6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需补缴金额及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应补缴社保和公积金金额 2.92
利润总额 3,323.53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0.09%
如上表所示,2020年1-6月测算的发行人的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低,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问题1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16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16、一”部分
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一)补充公司2020年1-6月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2020年1-6月发行人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1-6月,发行人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发行人的影响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年1-6月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 220.54
利润总额 3,323.53
税收优惠占比 6.64%
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15%)。
如上表所示,2020年1-6月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整体较低,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
问题17、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管理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拥有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17题)
回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答复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问题17、二”部分
发行人拥有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一)更新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6项发明专利、91项实用新型和5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均未设置质押、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1 发行 ZL201710290547.3 一种改善背光源边缘亮线的背 发明 2017.4.28- 原始
人 光源结构及液晶显示屏 专利 2037.4.27 取得
2 发行 ZL201710666332.7 应用于导光板成型模具的真空 发明 2017.8.7- 原始
人 成型方法、导光板及模具 专利 2037.8.6 取得
3 发行 ZL201710666030.X 基于压缩成型的导光板成型方 发明 2017.8.7- 原始
人 法 专利 2037.8.6 取得
4 发行 ZL201710666303.0 导光板压缩成型模具及导光板 发明 2017.8.7- 原始
人 压缩成型方法 专利 2037.8.6 取得
5 发行 ZL201810436899.X 一种V-cut导光板成型方法及 发明 2018.5.9- 原始
人 V-cut导光板成型模具 专利 2038.5.8 取得
6 发行 ZL201120447060.X 一种新型LED背光源中膜片 实用 2011.11.11- 原始
人 改进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7 发行 ZL201120447026.2 一种新型LED背光源的内卡 实用 2011.11.11- 原始
人 位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8 发行 ZL201520054690.9 一种背光源的胶框和铁框融合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增强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9 发行 ZL201520054686.2 一种导光板头部反面布点结构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新型 2025.1.26 取得
10 发行 ZL201520054729.7 一种LED灯用L型焊盘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新型 2025.1.26 取得
11 发行 ZL201520054807.3 一种扩散膜头部附黑胶的背光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源 新型 2025.1.26 取得
12 发行 ZL201520054688.1 一种背光源的导光板光源端锲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型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13 发行 ZL201520054641.5 一种背光源的黑框附黑条结构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新型 2025.1.26 取得
14 发行 ZL201520054687.7 一种背光源的金手指反面防断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路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15 发行 ZL201520054644.9 一种导光板成型模具及该导光 实用 2015.1.27- 原始
人 板网点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16 发行 ZL201521099212.6 一种面光源网点头部增加支撑 实用 2015.12.24- 原始
人 点的导光板 新型 2025.12.23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17 发行 ZL201521090091.9 一种导光板与胶框内壁实现点 实用 2015.12.24- 原始
人 接触的胶框结构 新型 2025.12.23 取得
18 发行 ZL201521090097.6 一种提升SMT贴片直线度精 实用 2015.12.24- 原始
人 度及灯高精度的FPC焊盘 新型 2025.12.23 取得
19 发行 ZL201521090118.4 一种液晶显示器胶框做膜材槽 实用 2015.12.24- 原始
人 台阶结构 新型 2025.12.23 取得
20 发行 ZL201521090092.3 一种用于改善背光源光源端画 实用 2015.12.24- 原始
人 面显示效果的扩散膜 新型 2025.12.23 取得
21 发行 ZL201720976139.9 用于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的定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模芯及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22 发行 ZL201720976784.0 一种应用于导光板压缩成型模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具的流道结构 新型 2027.8.6 取得
23 发行 ZL201720976327.1 一种应用于导光板压缩成型模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具的防贴合结构 新型 2027.8.6 取得
24 发行 ZL201720976782.1 顶针调温水路及导光板成型压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25 发行 ZL201720976781.7 导光板压缩成型模具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新型 2027.8.6 取得
26 发行 ZL201720976140.1 唧嘴调温水路及导光板成型压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27 发行 ZL201720976329.0 一种应用于导光板压缩成型模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具的射胶结构 新型 2027.8.6 取得
28 发行 ZL201720976138.4 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的等高结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构及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29 发行 ZL201720976137.X 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的顶出机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构及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30 发行 ZL201720976783.6 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的夹取结 实用 2017.8.7- 原始
人 构及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31 发行 ZL201721908678.5 一种新型增加有效视区的背光 实用 2017.12.29- 原始
人 源结构 新型 2027.12.28 取得
32 发行 ZL201721908463.3 一种平底斜角扣位吸塑盒 实用 2017.12.29- 原始
人 新型 2027.12.28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33 发行 ZL201721908461.4 一种新型的异形背光源结构 实用 2017.12.29- 原始
人 新型 2027.12.28 取得
34 发行 ZL201721904858.6 一种新型背光源结构 实用 2017.12.29- 原始
人 新型 2027.12.28 取得
35 发行 ZL201820025632.7 一种用于LED背光灯板与线 实用 2018.1.8- 原始
人 路板粘贴的加压治具 新型 2028.1.7 取得
36 发行 ZL201820026325.0 一种背光检测旋转式吸附装置 实用 2018.1.8- 原始
人 新型 2028.1.7 取得
37 发行 ZL201820025634.6 一种背光产品组装通用治具 实用 2018.1.8- 原始
人 新型 2028.1.7 取得
38 发行 ZL201820026351.3 一种LED背光产品的加压贴 实用 2018.1.8- 原始
人 合治具 新型 2028.1.7 取得
39 发行 ZL201820168113.6 一种新型背光源装置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40 发行 ZL201820166438.0 一种用于背光产品的反射背胶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装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41 发行 ZL201820169198.X 一种新型防膜材位移的LED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背光装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42 发行 ZL201820169181.4 一种基于混搭结构的新型LED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发光贴片 新型 2028.1.30 取得
43 发行 ZL201820169180.X 一种LED背光产品的真空吸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附治具 新型 2028.1.30 取得
44 发行 ZL201820169178.2 一种新型复合增光装置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45 发行 ZL201820169195.6 一种具有散热功能的背光源装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46 发行 ZL201820168112.1 一种基于遮光胶四角避空的背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光源装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47 发行 ZL201820169190.3 一种用于对反射膜进行冲断处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理的刀模 新型 2028.1.30 取得
48 发行 ZL201820169193.7 一种窄边框背光源装置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49 发行 ZL201820168111.7 一种抗静电背光源装置 实用 2018.1.31- 原始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50 发行 ZL201820225383.6 一种具有防松动功能的背光源 实用 2018.2.8- 原始
人 装置 新型 2028.2.7 取得
51 发行 ZL201820225382.1 一种新型反射膜背胶装置 实用 2018.2.8- 原始
人 新型 2028.2.7 取得
52 发行 ZL201820385032.1 一种基于涂覆油墨的背光源装 实用 2018.3.21- 原始
人 置 新型 2028.3.20 取得
53 发行 ZL201820492136.2 一种散热型背光FPC装置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54 发行 ZL201820492770.6 一种用于背光源产品的边框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55 发行 ZL201820492173.3 一种基于新型导光板的背光源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装置 新型 2028.4.8 取得
56 发行 ZL201820492772.5 一种用于背光源装置的新型胶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框 新型 2028.4.8 取得
57 发行 ZL201820492760.2 一种新型柔性电路金手指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58 发行 ZL201820492137.7 一种基于环形附胶的背光源装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置 新型 2028.4.8 取得
59 发行 ZL201820491951.7 一种覆膜层的柔性电路装置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60 发行 ZL201820492006.9 一种基于新型导光板的背光源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装置 新型 2028.4.8 取得
61 发行 ZL201820492115.0 一种具有防断裂功能的柔性电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路金手指 新型 2028.4.8 取得
62 发行 ZL201820492113.1 一种新型背光源装置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63 发行 ZL201820492112.7 一种新型窄边框背光源装置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64 发行 ZL201820491975.2 一种新型胶框存放盒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65 发行 ZL201820492174.8 一种FPC金手指及FPC电路板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66 发行 ZL201820492776.3 一种基于一体化结构的新型 实用 2018.4.9- 原始
人 LED光源 新型 2028.4.8 取得
67 发行 ZL201820683860.3 一种动模芯及V-cut导光板成 实用 2018.5.9- 原始
人 型模具 新型 2028.5.8 取得
68 发行 ZL201820684572.X 动模芯用进胶板、动模芯及 实用 2018.5.9- 原始
人 V-cut导光板成型模具 新型 2028.5.8 取得
69 发行 ZL201820771877.4 一种无边框的背光源结构 实用 2018.5.23- 原始
人 新型 2028.5.22 取得
70 发行 ZL201820774748.0 一种胶框、背光模组以及显示 实用 2018.5.23- 原始
人 装置 新型 2028.5.22 取得
71 发行 ZL201821220381.4 一种电压、电流可调节点亮治 实用 2018.7.31- 原始
人 具 新型 2028.7.30 取得
72 发行 ZL201821220382.9 一种凹孔钢片冲压模具 实用 2018.7.31- 原始
人 新型 2028.7.30 取得
73 发行 ZL201821449052.7 一种胶框、背光模组以及显示 实用 2018.9.5- 原始
人 装置 新型 2028.9.4 取得
74 发行 ZL201821955774.X 一种用于背光源的发光组件、 实用 2018.11.26- 原始
人 背光模组以及液晶显示装置 新型 2028.11.25 取得
75 发行 ZL201920368490.9 一种背光模组以及显示装置 实用 2019.03.22- 原始
人 新型 2029.03.21 取得
76 发行 ZL201920368506.6 一种具有异形发光组件的背光 实用 2019.03.22- 原始
人 模组及显示装置 新型 2029.03.21 取得
77 发行 ZL201920368723.5 一种具有双侧发光组件的背光 实用 2019.03.22- 原始
人 模组及显示装置 新型 2029.03.21 取得
78 发行 ZL201920368485.8 一种具有防呆柱的导光板及背 实用 2019.03.22- 原始
人 光模组 新型 2029.03.21 取得
79 发行 ZL201920873755.0 一种具有模穴号的背光源胶 实用 2019.06.12- 原始
人 框、背光模组以及显示装置 新型 2029.06.11 取得
80 发行 ZL201120447085.X 一种LED背光源的金手指结 实用 2011.11.11- 受让
人 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81 发行 ZL201120447089.8 一种LED背光源中插件的改 实用 2011.11.11- 受让
人 进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82 发行 ZL201120447081.1 一种新型胶片结构的LED背 实用 2011.11.11- 受让
人 光源 新型 2021.11.10 取得
83 发行 ZL201120447042.1 一种LED背光源的防斜光结 实用 2011.11.11- 受让
人 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84 发行 ZL201120447001.2 一种带LED焊盘的柔性线路 实用 2011.11.11- 受让
人 板 新型 2021.11.10 取得
85 发行 ZL201120447050.6 一种新型LED背光源的焊接 实用 2011.11.11- 受让
人 点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86 发行 ZL201621410992.6 手持式血糖仪背光源 实用 2016.12.23- 受让
人 新型 2026.12.22 取得
87 发行 ZL201621411002.0 一种LED背光源结构 实用 2016.12.23- 受让
人 新型 2026.12.22 取得
88 发行 ZL201621411018.1 具有渐变式发光效果的背光源 实用 2016.12.23- 受让
人 结构 新型 2026.12.22 取得
89 发行 ZL201621423861.1 反射式背光源结构 实用 2016.12.23- 受让
人 新型 2026.12.22 取得
90 发行 ZL201922499495.8 一种LED反向组装的背光源 实用 2019.12.31- 原始
人 及移动终端 新型 2029.12.30 取得
91 发行 ZL202020202767.3 一种背光源及智能手机 实用 2020.2.24- 原始
人 新型 2030.2.23 取得
92 发行 ZL202020196788.9 一种全面屏背光源 实用 2020.2.21- 原始
人 新型 2030.2.20 取得
93 发行 ZL202020232429.4 一种手机背光模组 实用 2020.2.28- 原始
人 新型 2030.2.27 取得
94 发行 ZL201922454691.3 一种铁框包边机构、胶铁及背 实用 2019.12.30- 原始
人 光模组 新型 2029.12.29 取得
95 发行 ZL201922492271.4 一种铁框机构、胶铁及背光模 实用 2019.12.30- 原始
人 组 新型 2029.12.29 取得
96 发行 ZL202020383736.2 一种具有背光指示的NFC卡 实用 2020.03.23- 原始
人 片 新型 2030.03.22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有效期限 取得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97 发行 ZL201630620145.1 LED背光源(BNP6318) 外观 2016.12.23- 受让
人 设计 2026.12.22 取得
98 发行 ZL201630620150.2 LED背光源(BNP58128) 外观 2016.12.23- 受让
人 设计 2026.12.22 取得
99 发行 ZL201630629709.8 LED背光源(BNP6236) 外观 2016.12.23- 受让
人 设计 2026.12.22 取得
100 发行 ZL201630634868.7 LED背光源(BNP5563) 外观 2016.12.23- 受让
人 设计 2026.12.22 取得
101 发行 ZL201630640907.4 LED背光源(BNP8758) 外观 2016.12.23- 受让
人 设计 2026.12.22 取得
102 发行 ZL201811115449.7 一种具有 3D 弧面的移动终端 发明 2018.09.25- 原始
人 后盖成型方法及压缩模具 专利 2038.09.24 取得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拥有的专利不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商标、专利均在有效期内,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不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盖章页,无
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孙伟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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