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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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认真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的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以书面意见报送董事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事先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须经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5、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6、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公司债务方案;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公告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津贴标准为30,000-100,000元(税后)/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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